老子道德经第三十六章原文及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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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经第三十六章原文及译文

2024-07-14 02: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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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原文]

将欲歙之①,必固张之②;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③,必固与之④。是谓微明⑤,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⑥,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⑦。

[译文]

想要收敛它,必先扩张它,想要削弱它,必先加强它,想要废去它,必先抬举它,想要夺取它,必先给予它。这就叫做虽然微妙而又显明,柔弱战胜刚强。鱼的生存不可以脱离池渊,国家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不能轻易用来吓唬人。

 

[注释]

1、歙:敛,合。

2、固:暂且。

3、取:一本作“夺”。

4、与:给,同“予”字。

5、微明:微妙的先兆。

6、脱:离开、脱离。

7、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利器,指国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示人,给人看,向人炫耀。

 

[延伸阅读1]王弼《道德经注》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 将欲除强梁,去暴乱,当以此四者。因物之性,令其自戮,不假刑为大以除将物也,故曰微明也。足其张令之足,而又求其张,则众所歙也。与其张之不足,而改其求张者,愈益而己反危。 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於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利器,利国之器也。唯因物之性,不假形以理物。器不可睹,而物各得其所,则国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国,则失矣。鱼脱於渊,则必见失矣。利国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

 

[延伸阅读2]苏辙《老子解》

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 未嘗與之而遽奪,則勢有所不極,理有所不足。勢不極則取之難,理不足則物不服,然此幾於用智也,與管仲、孫武何異?聖人之與世俗,其迹固有相似者也。聖人乘理,而世俗用智,乘理如醫藥巧於應病,用智如商賈巧於射利。

柔勝剛,弱勝強。 聖人知剛強之不足恃,故以柔弱自處。天下之剛強,方相傾相軋,而吾獨柔弱以待之,及其大者傷,小者死,而吾以不校坐待其斃,此所謂勝也。雖然,聖人豈有意為此以勝物哉,知勢之自然而居其自然耳。

魚不可以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魚之為物,非有爪牙之利足以勝物也,然方其託於深淵,雖強有力者,莫能執之。及其脫淵而陸,則蠢然一物耳,何能為哉?聖人居於柔弱,而剛強者莫能傷,非徒莫能傷也,又將以前制其後#3,此不亦天下之利器也哉?魚惟脫於淵,然後人得制之。聖人惟處於柔弱而不厭,故終能服天下,此豈與衆人共之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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