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极限词,解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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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告圈头条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于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文简称《指南》),在认真看完这个最新文件后,我可以放心大胆地说: 广告极限词,已经部分解禁了! 01. 首先澄清一个误解 其实从2018年修订到现在,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实一直有个误解,甚至部分圈内人当中也有类似的观点,在这里头条哥再次辟谣: 广告法里真的没有那么多极限词! 可能是因为“最高级”“国家级”这样的极限词在大家的生活中很常见,所以当广告法对部分极限词做出规定的时候,大家很容易将这些极限词进行扩展,甚至一些组织还会每年都出一版新的所谓“禁用词列表”,同时,相关平台和部分地方的执法机关也没有完全领会广告法的精神,所以大家对广告法的误解就更深了。 *随便搜的违禁词 实际上,在广告法的原文中,有且只有第九条第三项对极限词做出过规定,即: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至于广告中使用“第一”“首个”这些词,并不归这个法条管,而是应该归第四条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简而言之,就是如果真的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第一,就完全可以。因为拿不出证据被罚,并不是因为使用了违禁词,而是涉嫌虚假宣传。 比方说舒达床垫,就可以宣称自己“连续七年全美销量第一”,因为事实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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