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放下傲慢:为什么有些官方通报让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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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放下傲慢:为什么有些官方通报让人反感

2024-06-18 19: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陈碧

经常性地,我们会发现,官方通报之后,往往会引发新一轮的舆论发酵,随之又因网络舆论的压力,官方需要出具第二份、第三份乃至第五份的案情通报。而且,在社交媒体时代,官方通报引发的舆论,又往往会引发网友的“破案”,就通报中存在的疑点进行接力式的材料发掘,或者对通报中的措辞进行段子创作。这些现象,难道只是网友们喜欢看笑话,或者喜欢挖苦官方吗?

此类现象,并非凤毛麟角,而是层出不穷。甚至,官方通报在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下,像是悬疑剧一般存在,更是引发了网友们的进一步质疑和“破案”。

这就不得不追问:为什么官方通报经常会引发网友的不适感?在案情的通报中,官方究竟该如何披露细节和话语措辞才能够让民众满意,而不致于陷入二次舆论漩涡之中呢?

尤其是恶性案件发生后,可能会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此时,官方通报应该第一时间让民众获知真相。早期的澄清十分重要,因为一旦形成存疑印象,后期输出再多的事实,都会被民众戴着有色眼镜来观察。

后真相时代,民众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立场有选择地相信事实,如果错过澄清的最佳窗口期,案情通报就算做成连续剧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这一点,从之前的一些公共事件中可见一斑。

案情通报的细节,应当以人为本

2022年2月16日19时许,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任某贞因情感纠纷捅杀女方一家致3死1伤。公安机关于当晚20时确定疑凶,并连夜发布悬赏公告展开缉捕。次日公安机关发出案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任某贞慑于公安机关强大威力,已于17日凌晨畏罪自杀身亡。

此案究其性质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因其发生在元宵节后,又涉及情感纠纷和灭门之祸,极易引起传播。

公安机关确实应当主动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民众猜疑和恐慌。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即时发布通报,本来值得称道。但因其在案情通报中“犯罪嫌疑人任某贞慑于公安机关强大威力,于17日凌晨畏罪自杀身亡”的表述,又引起一波次生舆情。

有网友认为,这一表述暗含了犯罪嫌疑人死亡和公安机关施压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发问:是否犯罪嫌疑人留有遗书?是否在自杀现场还有其他未披露的情节?这恐怕是案情通报的行文者万万没有料到的。

公安机关的强大威慑和行凶者的畏罪嘴脸,一般会形成了正义与邪恶的强烈反差,但为何在案情通报中出现,会引发舆论的不适与困惑呢?在此,不妨从涉案人员自杀原因和案情通报写法两个角度,探讨此间的微妙之处。

涉案人员自杀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行为人对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有着深深的内疚感、罪恶感或恐惧感,当严重到无法摆脱时,有可能选择自杀;二是当行为人无法承受外在世界、事件或他人的攻击时,攻击转移到内部,从而造成自杀;三是行为人想用自己的死报复他人,让别人不得安宁或终生痛苦、后悔莫及。

这三种自杀的原因,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都可能遇到:

第一种就是警情通报中常见的畏罪自杀,犯罪嫌疑人害怕自己的罪行被发现,害怕落网受到惩罚,不敢面对未来,选择自杀逃避责任。 比如,2021年2月25日,美国体操队前教练约翰·盖德特被控强迫未成年女孩训练,并虐待甚至性侵,他在受到刑事指控几个小时后自杀身亡。2021年10月10日,福建莆田市发生2死3伤的重大刑事案件,后在公安、武警的围捕下,犯罪嫌疑人欧某中于平海镇上林村附近一山洞拒捕并畏罪自杀,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种自杀,往往发生于办案人员使用错误的施压方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精神打击或身 体打击。这种施压还极易引发冤假错案,是我们坚决反对的。

第三种是对他人、对社会的报复。 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他人的行为或社会导致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要用自杀行为报复社会。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高度关注涉案人员心态,尤其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犯罪嫌疑人处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对于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需要承担责任。

心理专家认为,任何事情都有解脱的办法,自杀的真正原因不是事件本身,而是自己的性格和面对事情的心态。我们看到,疑凶犯罪后,有惶惶不可终日的,有心安理得麻木不仁的,也有抱着同归于尽决心的。不管他们的性格和心态如何,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法的规定,他们都应当依法被逮捕,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换句话说,即使他是一个恶魔,也应该适用人间的法律。

有人认为,反正抓到了也是要判死刑的,自杀和以后枪毙效果一样。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这并不是简单的执行公务,而是挽救犯罪嫌疑人生命的一次努力。经过对有自杀倾向犯罪嫌疑人的成功干预,可以增强犯罪嫌疑人面对自己犯罪行为和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勇气,按照法律程序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对于抚慰被害人和彰显社会正义不可或缺。

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形象,应当是公正的执法者、司法者,而不能是冷酷的行刑者。它应该有强大威力,可以无远弗届,可以虽远必诛,但它同时也要有温度,符合社会大众对最基本道德底线的期待。我想,这就是人民司法的要求,也是这一波次生舆情所警惕的。

官方通报做成连续剧,就会错过舆论窗口期

案情通报,一般围绕事实和法律要素来建构话语。

事实部分为目前警方已掌握的事实,也就是有证据证明的部分。比如在上述聊城任某贞杀人案的通报中,详细描述了案发时间、地点、涉案嫌疑人身份、被害人身份、案发原因、被害人人数、被害后果以及警方采取的措施等,表述简洁没有歧义。这种类似故事描述的表达方式有很强的力量,符合人类的认知习惯。

但如果事实描述中间存在空白,时间线上出现矛盾或者漏洞,受众就会对整个事实产生怀疑。比如,涉及到拐卖妇女的案件,通报如果只描述拐卖行为,而不描述收买行为,当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疑问:谁是买家?收买不追究刑事责任吗?是因为追诉时效吗?对事实的描述,实事求是、不留白是最好的态度,如果案情尚未查清,通报一般应留有余地,可表述为“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事实部分的描述,是不是应该越详细越好?从通报效果考察,事实部分的字数和详略并不直接影响发布效果。有的案情通报,如凶杀案,完全可以简明扼要,不宜渲染细节,包括因果关系、作案手段等,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手段的残忍变态。

而有的通报文本,用冗长的篇幅展现官方调查的用功程度,包括走访人次、耗费时间等等,但未必能获得认同和重建信任。因为,民众与其说是渴望获取全部的、详实的事实信息,还不如说是期待一个负责任的行动者,事实真相已经不再那么重要,民众更看重的是价值层面的认同。这在案情通报出现连续剧或者反转的情形下,尤其明显。

法律部分的表述,应当如何行文呢?亚里士多德说,必须将受众置于特定情感框架以内,才能使危机言说达到最佳的说服效果。倘若漠视受众的情感诉求,就算在其他领域花费更多的精力,说服效果依然会大打折扣。虽然法律是理性的,但如果法律部分的表述过于强调公权力的强大,就会使得公众产生压抑感和疏离感。在聊城任某贞杀人案的通报中,将犯罪嫌疑人任某贞的自杀身亡与公安机关强大威力联系起来,毫无必要地将警方陷入舆论口水的虚耗中。

如果法律表述沦为口号式,文本的亲和力下降,就会给人一种不近人情的印象。 例如在更早前,2015年永昌县女生跳楼事件中,通报文本中提到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人员从事捣乱破坏活动,依法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一通报的后文中,十几条法律条文被原封不动地引用,在强调法律的严肃性的同时,也给民众一种威慑感,对舆情的疏导不会起到正面作用。

显然,上述通报对中学生之死的悲剧的淡化处理,以及对“别有用心者”的强调,完全错估了受众的情感需求。因此,一个合格的案情通报,应当是事实简洁、逻辑清晰,法律表述有理有据,少扣帽子,少贴标签,少喊口号,在文末对未查清事实应留有余地。

寻找真相很困难,它需要我们超越对事件的本能反应,需要我们对不同寻常的描述进行审视,更需要我们保持自律和开放的心态。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文原标题为“案情通报中的细节审视”。

编辑丨萧轶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风声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本文作者立场。图源:视觉中国。转载事宜请联系风声君微信:format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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