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断光缆 被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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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断光缆 被判赔偿损失

2024-07-10 17: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2021年4月7日至5月7日,某施工单位五次挖断通信公司光缆,通信公司求助警方处理。关于涉案光缆被挖断的具体损失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通信公司申请,对具体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因事故地点已维修完毕,相关路面已铺装沥青,时间跨度较长,已无法现场查勘确认五次事故发生时的损失程度。原告通信公司提交发票1份,载明花费维修费175760.17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施工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通信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75760.17元。被告施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22)鲁02民终11184号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说法:本案系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挖断原告处通信光缆,对于挖断次数,结合证人出庭情况、原告提交证据及派出所报警记录,法院认定为2021年4月7日、8日、10日、17日及5月7日五次挖断原告处通信光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造成通信公司通信光缆损坏,其主张所铺设光缆未到相关部门报备及设置警示标识,应减轻上诉人的责任。法院认为,施工人对施工场地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这一义务系基于其对工地现场的控制权,可以以最低的成本避免损害的发生。而施工人在施工现场多次挖断通信公司所铺设光缆,显然未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认定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通信公司提交维修单位出具的具体费用项目表、发票、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通信公司因施工单位的侵权行为产生损失175760.17元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施工单位对该损失金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法院判决根据证据规则认定通信公司损失数额为175760.17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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