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食用植物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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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食用植物油有哪些?

2024-07-16 12: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4、橄榄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

5、花椒油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6、杏仁油、葡萄籽油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7、牡丹籽油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三、不适用食用植物油的范围

1、薄荷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不能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2、亚麻油

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第一条

3、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4、皂脚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5、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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