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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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

2024-07-17 10: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处理方式是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寄单位、网络服务单位。

  如果确实是犯罪相关的,公安部门是有权不归还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一式几份

  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一式两份。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

三、公安机关使用扣押物品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使用扣押物品,属于违规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督查进行举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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