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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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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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镇,湖西、湖东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操作流程

 

为了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导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苏园管[2009]44号)精神,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退休审批和档案移交

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及档案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包括改制人员托管经办机构、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档案代管机构,下同)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两个月通知职工本人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经职工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核实并盖章确认后,一份由社区留底,一份交回单位。

2、单位按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3、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信息采集表》和职工档案等材料,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到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待遇审批部门进行退休条件审核。

4、公积金中心待遇审批部门办理养老、医疗待遇审批手续,确定养老金待遇。

5、单位于办妥退休审批手续后10天内,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移交花名册》),持《移交花名册》、《信息采集表》和退休人员档案至公积金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6、公积金中心设立接档窗口,对外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接收业务。公积金中心将《信息采集表》的内容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后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一式两份)。经单位核对确认后,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者,由公积金中心打印不接收人员名单并注明不接收原因。

7、经批准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移交档案,不纳入社会化管理,其一次性养老金仍通过原单位发放。

二、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

1、2009年12月底前已退休的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已办妥退休手续并经批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⑵已填写《信息采集表》,经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后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

2、符合上述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单位填写《移交花名册》,持按规定整理完毕的已退休人员档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3、公积金中心设立接档窗口,对外办理已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接收业务。公积金中心对已退休人员档案逐一进行审核后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经单位核对确认后,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4、对不符合条件者,由公积金中心打印不接收人员名单并注明不接收原因。其中尚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已退休人员,应先填写《信息采集表》,经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并录入信息系统后,再进行档案移交。

三、退休人员从企业到社区

1、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前,企业应与退管中心签订《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3, 以下简称《退管协议书》),明确双方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退管协议书》须在企业办理档案移交前完成签订,并由退管中心将签订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告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意义和内容,保持退休人员在纳入社会化管理前后的思想稳定。在完成档案移交后,企业应及时告知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情况和转入社区的具体时间,并协助退管中心发放有关社会化管理的宣传资料。

3、对原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企业要继续加以落实,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推卸或减少。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外按省、市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企业应与退休人员签订继续按原办法按时足额发放的协议书,具体发放仍可通过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等方式进行。

4、档案移交前,退休人员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和社保业务的办理仍由原单位承担。以档案移交为标志,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从企业转移至居住地所在社区。

5、退休人员办妥退休和档案移交手续后,社区应于接到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催办信息后10天内,及时上门走访联系,发放《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附件4,以下简称《退管联系卡》)和有关宣传资料,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确认。

6、园区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社保关系管理和养老金发放

1、社区应填写公积金登记表,填报本社区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并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以社区(村)为单位开立各社区结算户,单位名称为“××乡镇(社工委)××社区(退休人员)”,并根据社区填报内容及时对各社区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维护。

3、各社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退休人员自档案正式移交之日起,其社会保险关系自动从原单位转入居住地所在社区。

5、退休人员因搬迁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的,无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接收社区通过信息系统确认转入后,其社保关系随即转入接收社区结算户。

6、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于每月15日起,持发放存折到相应的社会服务机构网点领取养老金。

7、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省、市、园区政策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工作。养老待遇调整中须查阅、审核退休人员个人档案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社区填写有关表格并报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退休人员对养老待遇计发及调整有疑问的,社区应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查询、解释等工作。

五、退休人员丧失社保待遇申报及资格认证

退休人员死亡申报

1、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其家属应立即向社区报告。所在社区应将死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并送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盖章。

2、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应于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职工退休养老证》、《社会保险卡》、《园区公积金会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等,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办理丧葬抚恤费申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等手续。

3、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打印死亡退休人员申领金额清单。经批准可申领的款项应汇入死亡退休人员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的开户银行账号,并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通知社区发放给死亡退休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退休人员死亡后需申请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供属)待遇的,由家属提出申请并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社区填写供属审批表和供属信息采集表,按供属审批程序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5、经批准可享受定期救济费的供属,由公积金中心录入其基本信息,并从定期救济费列支之月起将其纳入供属居住地所在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6、已故退休人员所在社区持介绍信于批准次月到社会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存折,并发放到供属手中。定期救济费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于每月15日起进行社会化发放。

7、经批准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供属,其一次性救济费应汇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的开户银行账号,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通知社区发放给供属本人。

8、供属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的,其联系人(监护人)应及时向供属所在社区报告,并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公积金中心,停发其救济费。

退休人员受到刑罚申报

1、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家属应及时向社区报告。社区应立即录入信息系统,并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于上述事项发生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应停发基本养老金;在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可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1、社区应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并于每年进行一次享受社保待遇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每年1月1日起,社区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或与当地派出所核对等形式对所辖范围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并将通过认证的人员录入信息系统。

2、凡在当年3月5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当年4月1日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以下简称“认证暂停”),并冻结其《社会保险卡》。

3、对“认证暂停”的退休人员,社区应根据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及时上门了解情况。

经证实仍健在且符合继续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由社区于每月6日-15日期间将其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盖章的《户籍证明》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从退休人员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次月起,恢复其养老金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并补发“认证暂停”期间的养老金。期间其在园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在本医保结算年度内持有关凭证给予报销。

认证过程中发现退休人员已死亡或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社区应及时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公积金中心,停止或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的享受。

4、退休人员死亡或因判刑等原因丧失享受社保待遇条件却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养老金或医保个人账户超支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扣回或追回。其中死亡退休人员从其丧葬抚恤费中扣回,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不足扣回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享受条件但无法扣回的,由公积金中心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通知社区,责令其家属限期退回。

5、社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5日期间做好已纳入社会化管理供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供属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却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救济费的,由公积金中心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通知社区,责令其家属或联系人(监护人)限期退回。

6、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刑事责任。

六、退休人员搬迁后社区变更申报

1、退休人员因搬迁居住地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社区报告。原社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接收社区名称,并出具《苏州工业园区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附件5,以下简称《变更社区联系函》)。

2、退休人员持《变更社区联系函》到接收社区登记。接收社区进行人员转入操作后,退休人员正式转入新居住地所在社区。

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受社区变更影响,对未及时到新社区登记的退休人员,接收社区应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及时上门走访。

3、接收社区应及时了解新转入退休人员的情况,新建基础台账,变更信息系统中退休人员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发放本社区《退管联系卡》。

4、接收社区通过信息系统确认退休人员转入后,原社区将收到该退休人员正式转出的提示信息。在接收社区正式确认之前,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社区承担。

七、居外退休人员管理

1、退休后长期居住在苏州市以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居外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档案后,由退管中心统一管理。

2、居外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上的“所在社区”栏应选择“居外人员”,并在“居住情况”中详细填写实际居住地地址。公积金中心在接收档案时录入《信息采集表》的内容,并在信息系统中开立“居外退休人员”虚拟社区结算户,与其他社区结算户一并结算。

3、退管中心应建立居外退休人员基础台账,并向每位居外退休人员发放《退管联系卡》和有关宣传资料。

4、居外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申报的居住地开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号进行异地发放。此存折账号由原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填报。

5、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转往外地长期居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社区申报,社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接收社区(居外虚拟社区)名称,并出具《变更社区联系函》。

退休人员持《变更社区联系函》到退管中心登记。退管中心将其转入“居外退休人员”虚拟社区,发放《退管联系卡》,变更信息系统中退休人员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办理居住地开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号变更等手续。

6、居外退休人员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7、退管中心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居外退休人员享受社保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

每年12月底前,退管中心应根据居外退休人员登记的地址向其邮寄慰问信和《苏州工业园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附件6,以下简称《社保资格认证表》)。

退休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认证表》,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当地派出所打印、盖章的统一格式的户籍证明亦可),由退休人员于次年3月5日前寄回退管中心,并由退管中心逐一录入信息系统。逾期未申报的,从4月份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

8、居外退休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及时向退管中心报告,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人员减少、丧葬抚恤费申领、供属审批、养老和医保个人账户清算等相应手续。经批准的可申领金额,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给死亡退休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9、居外退休人员因逾期申报《认证表》而“认证暂停”或因未及时申报死亡等原因多列支社保待遇的,由公积金中心按本操作流程第五部分“退休人员资格认证”的相应条款处理。

10、对于长期居住在苏州市区及所辖五个县级市的园区退休人员以及居住在园区的苏州大市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可按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属地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实施属地化管理服务。

11、对于纳入社会化管理、长期居住在苏州市以外的供属,由园区退管中心统一管理,进入“居外退休人员”虚拟结算户结算。

 

 

附件:

1.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

2.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

3.苏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4.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5.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

6.苏州工业园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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