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连续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2023-03-01 0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前面提到的原劳部发

[1995]309

号文件

,

其中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

在规定的医疗

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这里所讲的“有关规定”,是指地方省级政府有关规定

1953

1

26

日由原劳动部发布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5

章的规定。

其中第

16

条规定:

“工

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

,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

,

应由该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

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

,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

已满二年不

满四年者

,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

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

,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

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

,

为本人工

资百分之九十

;

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

,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

17

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

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

,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

,

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

改由劳动保险基

金项下

,

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

其标准如下

:

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

,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

;

已满一

年未满三年者

,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

三年及三年以上者

,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原劳部发

[1995]309

)

59

条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也就是

,

用人单位按地方省级政府规定或《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的最终数额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需要说明一点

,

无论是病假工资还是

疾病救济费

,

发到职工手中的数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

付。目前

,

许多地方省级政府已作新的规定

,

则当地的用人单位应执行该新规定。若地方省级政府无新的规定

,

仍应执行

1953

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

1998

44

)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

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

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包括药品费用、

诊疗项目费用、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与目前的工伤保

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

定是不同的。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

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

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

资;医疗期限超过

6

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

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为本

工人工资

60%

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

为本人工资

70%

已满

4

年不满

6

者,为本人工资

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