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天平讲堂第三期】新冠肺炎疫情下民事诉讼远程视频开庭适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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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天平讲堂第三期】新冠肺炎疫情下民事诉讼远程视频开庭适用的几点思考

2024-07-11 06: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简介

陆丹,洪泽区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作者简介

刘雨濛,洪泽区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按照“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疫情防控要求,纷纷“转战”线上,利用互联网远程视频功能开庭审理案件。既避免了人员聚集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同时又能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但事物都是多面性的,在看到远程视频开庭积极性一面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他的局限性。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远程视频开庭适用的基础

远程视频庭审,是一种计算机辅助的同步庭审形式,利用音视频系统让位于不同地点的人员同时参与庭审。其实,早在本次疫情爆发之前,已经有多家法院在探索利用远程视频来开展庭审活动。远程视频开庭程序能够在司法审判中适用,需要一定的基础保障。一是法律基础。司法结果公正的前提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庭审又是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所以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此司法解释为远程视频开庭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其合法性的基础;二是技术基础。远程视频开庭是电讯科技发展推动的结果,成熟的技术是应用远程视频开庭程序的前提和保障。现如今,全国各级法院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提升信息化的总要求下,积极提升法院现代化水平,改造科技法庭,向社会购买服务,获得第三方APP技术支持……结合微信小程序等应用软件,成功的打造了远程视频开庭的技术平台;三是案件基础。上文提到的法律基础是规定在在司法解释的简易程序一章中,可推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适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这类案件具有证据少、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当事人有申请远程视频开庭的可能,以及法官无需面对面接触也能做出心证的可能。此外,还有公告案件和当事人在外地甚至在境外的案件,均是能够适用远程视频开庭的案件。

二、远程视频开庭存在的问题

远程视频开庭是传统庭审模式的突破,是在特定情况下,以网络视频音频等电讯技术为连接媒介,将审判庭设置为主庭和分庭形式进行的庭审。作为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庭审方式,远程视频开庭在方便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在实务运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须予以重视和解决。一是庭审规范性难以保障。庭审是案件审判活动的重心,其操作规范须符合法律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性规定,应具备通常开庭的基本要素和有效管理,这是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前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空间上的距离、和网络的虚拟性,导致视频能呈现的画面是有限的,在视频画面范围之外,法官是无法对当事人的活动进行有限管理,例如对证人的回避问题。此外,由于网络速度、通讯设备的先进程度等差异,导致远程视频开庭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同步、证据显示不清、无法质证等现象,造成庭审效果差,无法查清事实等结果;还有一个在实践操作时经常遇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突然退出远程视频庭审。按照一般规定,当事人退庭按撤诉或缺席判决处理,但网络必定有一定的不可控性,怎么处理,这都是影响程序规范性的因素。二是当事人的诉权难以保障。当事人直接参与庭审、举证、质证是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的保证,是法官定案的依据。在线下开庭时,当事人不仅能够互相观察到对方的言行举止,还能双向互动交流,能够针对案件事实和定性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是在线上开庭时,当事人无法观察到对方,对证据的质证也不能很明确,法官无法通过观察当事人双方的面部表情、言行举止、预期状态来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影响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表达;三是庭审的公开性难以保障。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外,法院的案件应该是公开审理的。在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公众是可以自由选择案件进行旁听的,也可以选择观看庭审直播。但是在远程视频开庭时,因为平台设置的是三方通讯设备的连接,一般公众无法自由进入远程视频庭审直播间,虽然庭审也有录像,但也无法回避对庭审公开性的影响。

三、远程视频开庭程序规范的完善及建议

马克思曾经说过,事物是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因为道路是曲折的就裹足不前,而应当看到事物是前进的。当下,远程视频开庭也是这样,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让远程视频开庭应运而生,因为新冠疫情的爆发让远程视频开庭得到应用。存在即合理,说明远程视频开庭是大势所趋,是光明先进的,我们应当克服困难,对远程视频开庭程序规范进行完,使得更好的适用于现实操作的需要。

一要规范远程视频开庭程序管理。可以建立庭前会议制度,利用远程视频APP发起庭前视频会议,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确认是适格当事人,前证据交换并做电子扫描建档,以备在举证质证环节实时播放,向当事人说明远程视频开庭的特点及相关事项,做好准备工作,保证庭审活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鉴于庭前完成了交换证据、告知权利等程序,所以可以在正式远程视频开庭时简化相关程序,保证庭审高效性。要提高法官的注意义务,法官应改变原有的“倾听者”的角色,向“交流者”转变,加强与当事人的互动交流,密切注意法庭环境和当事人在庭上的举动,提高对庭审活动的管理性。如果出现当事人突然退庭情形,法官应当休庭并及时联系当事人,让当事人重新回到视频开庭中,并要求当事人讲明原因。如果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退庭或理由无法使法官信服,法官有权依照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退庭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要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于远程视频开庭,法院应该本着当事人请求为主,法院自主启动为例外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法院应当不予启动。其次, 当事人的申请应有正当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后,认为适用远程视频开庭不致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且在技术上能够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审理,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效果。

三要加强远程视频开庭的公开性。远程视频开庭应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保障公众对庭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此,可以依法在庭前将案由和庭审的时间公告在官方网站,方便公众查阅。另外,要升级庭审平台,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其他公众自由进入庭审直播间,方便公众旁听,让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远程视频开庭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一个探索,必将为提高司法效率、提高便民诉讼服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原标题:《【大湖天平讲堂第三期】新冠肺炎疫情下民事诉讼远程视频开庭适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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