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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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26 04: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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