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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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刑诉〔2022〕89号 被告人王建国,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31976********,小学,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村**自然村**号。2022年2月11日因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沽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2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开设赌场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因涉嫌赌博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国涉嫌赌博罪,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30日至2月10日,被告人王建国以营利为目的,在沽源县**镇**村的家中组织庞某甲、庞某乙等20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2022年2月10日民警在王建国家中将聚众赌博人员当场查获,现场参赌人员20人,查获赌资5000元人民币,王建国抽头渔利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孙某某、白某某等证言; (三)被告人王建国供述与辩解;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国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员20人,抽头渔利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安 琪 检察官助理 石晓旭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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