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笔记(13)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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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笔记(13)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024-07-08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 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在确定其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或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信赖利益就可能会漫无边际,不当地加重了当事人的信任;

(2)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须要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

(3)信赖利益不超过合同有效并且实际履行情况下可得的(履行)利益;

(4)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

二、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九民纪要第33条)

(关于财产返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关于折价补偿)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整理笔记📒:

1. 关于财产在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如何返还才能实现公平?本纪要规定,在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行为与财产增值与贬值的关联性,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损失。

2. 在折价补偿问题上,本纪要以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折价补偿的基础,然后与标的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者转售时可得的价款进行比较,对高于或者低于转让款的部分,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当事人间进行分配或者分担,以实现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三、价款返还(九民纪要第34条)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整理笔记📒: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各自的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即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负有的返还义务仍然构成对待给付。在当事人未就返还事宜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故在一方未提出给付前,另一方可以拒绝对方要求返还的请求。这也是即便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转让人在未返还价款前不能排除一般债权人执行的法理依据之所在,也是本纪要之所以专门规定负有释明义务,以便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原因。

四、损害赔偿(九民纪要第35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 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整理笔记📒:

本条一方面规定,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还可以请求有过错的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出现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五、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九民纪要第36条)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整理笔记📒:

本条是有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人民法院如何行使释明权的规定。关于法院直接判令同时履行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上,此种表述只是在支持原告有关合同无效及相应给付请求的基础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进行了限制,即在其未返还被告财产前,不能请求被告返还。这既解决了单方返还面临的利益失衡问题,又为执行阶段的双方返还提供了依据,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做法,应予提倡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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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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