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的限制与规定现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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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的限制与规定现在是怎样的?

2023-01-29 08: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首先,外管局37号文将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机构均纳入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范围,即依据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机构都可以在外管局对其为实现境外投融资,利用其境内外资产而设立的SPV进行登记。37号文同时规定了登记的时间,登记的范围(即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的第一层SPV),补登记的方式以及未登记的罚则等。

故境内居民个人通过37号文以及外管局发布的结汇操作方式等,既可以完成将SPV境外融资调回境内的流程。

而境内机构在将境外SPV融资调回境内时,则会受到商务部10号文,即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限制,在返程投资的语境下,由于境内机构在境外通过SPV进行融资后,将资金以增资入股的形式调回该境内机构时会被认定为10号文下的『并购关联企业』而需要接受商务部审批,实践中,该项审批非常难以通过,故在境内机构进行返程投资时,往往会借助VIE结构、股权代持、股权激励、设立JV等等手段规避10号文的限制。

(关于VIE结构,可以参考:VIE 结构是什么?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 法律)

综上,目前关于返程投资的限制与规定主要集中在:

1. 外管局2014【37】号文: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10】号文: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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