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这些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您必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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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这些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您必须关注!

2023-10-31 0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

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

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同安区防控办

对国内各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进行收集整理

现通报如下

(案例转载于网络)

正面案例

● 北京一4人旅行团返京后,及时向社区报告,均在家隔离,未和家人同住,后出现续发病例,为同单元住户,封控区域主要为居住地;

● 北京1名确诊病例自驾前往内蒙古等多地旅游,得知这波疫情后,提前通知与其同住的婆婆、丈夫搬到其他住所,返京后即向社区报备,独自居家隔离。

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

个人外出

尤其是在餐厅用餐、乘坐交通工具时

仍不能掉以轻心

要严格做好自我防护

个人一旦“有情况”

自觉履行好自己责任

及时报告,及早检测,尽早隔离

尽量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反面案例

01

案例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案

2021年10月25日凌晨,一辆白色小轿车驶入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东收费站,卡点工作人员按要求查看驾乘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及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当检查到坐在后座的张某并提醒她戴好口罩时,张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开始辱骂警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还时不时地拿出手机录下视频,整个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分钟,严重影响了遵义东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张某因违反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治安管理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2

案例二: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中午12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社区防疫人员发现小区居民李某某出门未佩戴口罩,遂进行劝导,李某某拒绝佩戴并推搡防疫人员。随后,李某某又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现场,持刀挥向防疫人员,后被制服。现场群众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2月26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03

案例三:隐瞒涉疫地区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年10月28日,李某从外地返回成都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根据大数据排查信息,李某于10月20日、22日分别在兰州市大唐宫及金港糖酒市场与当地确诊病例有明确的时空轨迹重叠,但返回成都后未向社区报备。10月29日,李某到金牛区德宝诊所、金牛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时,否认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李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现已被依法立案侦查。

04

案例四: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案

2021年10月27日,北京召开的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中,自8月起,李某多次要求他人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上述行为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证明文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仅如此,如果持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人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帮助其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机构或个人,也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李某已被北京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05

案例五: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典型病例中,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

陈某林、刘某敏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依法立案侦查。

06

案例六: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07

案例七:非法组织跨省旅游活动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典型病例中,10月19日,王某龙非法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个小区53名居民,乘坐大巴车前往河北霸州参加“一日游”活动。期间,其与大巴车司机韩某未按照规定对登车人员逐一扫码登记。22日,其中一名近期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确诊新冠肺炎。

此类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政策,具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

目前,北京昌平警方依法对王某龙、韩某刑事立案侦查。

08

案例八:发布虚假疫情信息违反治安管理案

2021年12月28日14时,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居民黄某献将未经核实的信息“二完小确诊新冠病毒四例,请大家做好防护措施”发布在微信群中,该信息引起了群成员恐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接到群众举报后,碧江公安分局立即对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虚假消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警方依法对违法人员黄某献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9

案例九:散布公民个人隐私违反治安管理案

2021年1月14日13时,陕西省白水县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工作期间汇总患者就诊病历时,为展示其正在加班,将整理好的病历资料拍照并通过微信发至同办公室工作人员楚某某。楚某某将病历资料照片通过微信发于自己的家庭群,致使该病历照片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大量被转发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楚某某涉嫌散布公民个人隐私违法行为。1月15日,白水县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10

案例十:违规操办红白喜事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案

违规操办红白喜事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案

2021年12月24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陈塬初级中学教导主任李某喜父亲去世,仅向所在社区上报农家宴报告备案表。2021年12月27日,李某喜召集30余人为其父办丧事,形成群众聚集,且所有参与丧事人员未按当地防疫规定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负监管责任的社区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赵某民和社区包组干部刘某存在管控不力问题。

2021年12月30日,李军喜、赵卫民、刘帅三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不仅要守好防控疫情的“底线”

更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涉嫌违法犯罪的

必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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