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近期查处曝光多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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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近期查处曝光多起典型案例

2023-03-14 06: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疫情当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李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9月26日,网民举报李某(女,35岁,活动地:伊犁州伊宁县)利用短视频平台散布“购买的面粉为救援物资”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苏某散布涉人事任免谣言案

  2022年10月6日,网民举报苏某(女,35岁,活动地:伊犁州巩留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涉人事任免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网民刘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刘某(女,37岁,活动地:阿图什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阿图什有确诊病例啦”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网民高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9日,网民举报高某(女,42岁,活动地:克州乌恰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阿图什都封路了”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王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案

  2022年10月11日,网民举报王某(女,55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颜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9月29日,网民举报颜某(男,42岁,活动地: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通过短视频平台散布“伊宁市疫情防控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阳性’”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颜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七:阿克苏地区网民安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7日,网民举报安某(男,20岁,活动地: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街上的动物都要做核酸”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安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八:克拉玛依市网民黄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黄某(男,25岁,活动地:克拉玛依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今晚凌晨开始,全克拉玛依静默七天,白碱滩区静默十天”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九: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余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余某(女,15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咱们10月9号0点封,取消核酸检测,取消一切配送服务,全疆静默”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余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袁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4日,网民举报袁某(男,50岁,活动地:伊犁州特克斯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这个疫情把人害死了,我们这里有上吊的、跳楼的、病死的,比比皆是”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予以行政拘留 5日。

  案例十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古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4日,网民举报古某(女,36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听说巩留一个六岁女孩烧的厉害直接死了、直接没有埋、尸体烧了”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古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十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韩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韩某(女,23岁,活动地:伊犁州伊宁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伊宁市好多小区没人管了,居民到处跑呢”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十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李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李某(男,33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今天阳出来好多,抓了好几个,巩留拉走……”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警告。

  案例十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郑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9月26日,网民举报郑某(女,39岁,活动地:伊犁州特克斯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XX花园刚刚两个跳楼的,一个已经死了”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予以行政拘留4日。

  案例十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刘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9月29日,网民举报刘某(男,23岁,活动地: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现在阳是故意假阳,强行带走”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十六:克拉玛依市网民周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3日,网民举报周某(男,18岁,活动地:克拉玛依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克拉玛依今晚封城”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十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网民梁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7日,网民举报梁某(男,46岁,活动地:昌吉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昌吉市将静态管理十天,要做好蔬菜储备”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十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栾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9月29日,网民举报栾某(男,42岁,活动地: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伊宁市疫情防控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阳性’”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栾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十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网民卢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3日,网民举报卢某(女,50 岁,活动地:昌吉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昌吉又有疫情,阳性人员到亚中农贸市场周边去过”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卢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昌吉回族自治州网民杨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7日,网民举报杨某(女,52岁,活动地:昌吉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昌吉市将静态管理十天”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十一:阿克苏地区网民张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7日,网民举报张某(女,28岁,活动地:阿克苏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阿克苏和温宿都有确诊”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二十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尹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0月1日,网民举报尹某(男,32岁,活动地:伊犁州伊宁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大家一起上街喊口号,其他小区下楼,壮大团体”煽动言论,制造对立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尹某予以警告。

  案例二十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网民吴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10日,网民举报吴某(女,24岁,活动地:库尔勒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28团宝妈发烧未及时治疗死亡”“工三团明祥小区一个女的昨天跳楼去世”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且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吴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十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网民郭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0月10日,网民举报郭某(男,28岁,活动地:库尔勒市)利用公众账号散布不当言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且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拟对郭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十五: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网民顾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10日,网民举报顾某(女,48岁,活动地:库尔勒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六个月孩子的妈妈跳楼了”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拟对顾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杨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12日,网民举报杨某(女,37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我们这边还招小洋人呢,一天100块钱当志愿者,被传染后都有抗体了,不会再被传染”,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批评教育。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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