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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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07-14 18: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专项执法行动,精准查处和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将2020年全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全省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务必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经营。

 

辽阳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

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某塑料加工厂污染环境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未进行任何处理直排到厂外污水沟,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监测人员对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81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50mg/L标准。5月26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调查后,6月22日经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该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辽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塑料加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锦州某公司肉类食品加工分公司

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锦州某公司肉类食品加工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厂区西南侧排放入城市管网前段的总排口排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发现该排口污水氨氮49.8mg/L,总磷8.1249.8mg/L,总氮75.449.8mg/L。

二、处理结果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现该企业已交罚款,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盘锦某公司无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7日,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位于盘山县甜水镇新立村160号的盘锦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盘锦治龙润滑油有限公司无相关环保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物质擅自填埋在没有防渗措施的土坑中,造成环境污染,涉嫌环境犯罪。  

二、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该公司所填埋的含油物质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属于危险废物,盘锦治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擅自填埋在没有防渗措施的土坑中形成渗坑,造成环境污染,涉嫌环境犯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解析

(一)本案中,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多次深入现场,取样监测,固定证据,最终完成了调查工作。

(二)启动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机制,调查工作及时、全面、顺畅,效果明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频繁互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公安部门帮助生态环境执法队提高调查笔录等证据质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为公安提供生态环境方面的技术支持,提高了双方的办案效率。

 

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违法存放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街某企业厂区内正在进行煤气罐体拆除工作,厂区内违法存放处理煤气残存污泥,大量废水外排。经检测,污泥、废水中挥发酚、汞等污染物含量均超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污水污泥,均需要有专业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处置,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明显存在违规将煤气储罐存留的液态、固态废物等同焦化煤气危险残留物违法处置的问题,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启动与明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联合办案程序,对涉案的三家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问询,为防止证据灭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案件的移送移交及立案工作。目前,该案件已经正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解析

  (一)本案案源来自群众举报。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委托权威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后立即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执法过程中重视规范取证,固定有效证据,做到铁证如山,减少执法风险。

(二)该案件利用“生态环境+公安”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今后环境执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通过案件研讨等形式强化互动交流,提高执法水平。开展联合执法,密切协作配合,继续保持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本溪蓝天碧水。

(三)完善司法移送移交衔接,继续细化案件移送、案件信息共享等工作,完善重大案件线索提前发现、提前介入和联合督办机制,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抚顺某农场未对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未建成即投入使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抚顺某农场(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

二、处理结果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该单位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已建成即投入使用。

三、案件解析

(一)抚顺某农场未对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抚新环听告字 [2020] 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新环罚告字[2020]第007号),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二)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处罚。

 

辽阳某塑料加工厂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辽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对位于辽阳市宏伟区峨嵋村的某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11月12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11月13日对该企业涉案的粉碎机及电闸开关等设施进行了就地查封。经委对蓄水池废水委托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有铅、汞、六价铬重金属污染物;且化学需氧量、氨氮和色度超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和第一条第(五)项规定,2020年12月1日已将本案件启动司法移送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辽阳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送达了受案回执。12月16日经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目前,该塑料加工厂停产整治中,涉案的粉碎机及电闸开关等设施就地查封,主要经营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案件解析

1.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的认定。2020年11月11日,辽阳市执法人员对位于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的某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营者用泵将蓄水池中的废水排入设置河堤坝的暗管中排放到东侧的河水中,存在“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废水检测显示含有铅、汞、六价铬重金属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色度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该塑料加工厂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该厂主要经营者进行询问形成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确认的现场照片,监测报告、主要经营者身份证,现场检查时视频等相关资料为证,违法事实认定清晰。

2.某塑料加工厂的“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将查封、扣押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对违法塑料加工厂涉案的粉碎机及电闸开关等设施实施查封、扣押。

该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规定。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件启动司法移送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辽阳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送达了受案回执。

某塑料加工厂的“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依法对违法塑料加工厂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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