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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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

2024-07-17 1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低速电动车产品标准正在抓紧起草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高度重视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标准委已于2016年10月下达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计划,计划号为20161682-T-339,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该标准起草工作。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以来,起草单位已经多次召开会议,组织行业内有关企业开展了深入研讨,目前该标准仍处于研究起草阶段。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将保持密切沟通,按照低速电动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积极推动该标准制定工作,并以该标准为基础,研究建立健全低速电动车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行业的发展秩序。

二、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驾驶管理问题

(一)按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对电动车辆的属性问题,现行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界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按照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进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产品上路行驶前,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驾驶人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由各地政府确定是否进行登记管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未对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办理登记上牌作出统一要求。近年来,公安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担当,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请各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非机动车登记上牌、购买保险、通行规则、停车管理、驾驶人教育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份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形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明确对电动自行车试行登记管理;12个省份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目录或公告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目录或公告,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核发牌证等管理措施,有效减少了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道行驶、违规载人、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问题

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公安部会同中央文明办实施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结合全媒体时代媒介和受众特点,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积极作为,正确引导舆论,丰富内容、整合资源、创新手段,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同时,将涉及电动车辆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制作成视听资料,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网络等媒体渠道进行传播,并通过送教进企业、学校、社区、家庭等形式,提高覆盖面和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提高电动车辆驾驶人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关于推行电动自行车统一充电和电池共享服务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年产量和社会保有量巨大。为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探索从锂离子电池入手,推动电动自行车用电池产品的规范化。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 规格尺寸》(QB/T4428-2012)行业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的安装方式、外形尺寸、充放电座形式等进行了规范。2014年,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有力推动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的标准化工作,为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统一化、规范化提供了很好的支撑作用。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研究对其他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规格进行规范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建立备用电池共享服务机制的可行方式。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统一停放和充电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将逐步完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做出相关规定,减少电动自行车引起的火灾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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