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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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4-07-12 14: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乐视网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 2,039,838,009.17元。

  二、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贾跃民、吴孟、刘弘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 2%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吉晓庆、张特、赵凯、邓伟、张旻翚、谭殊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曹彬、朱宁、沈艳芳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 0.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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