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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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24-07-14 10: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第二轮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实地审核,此次监审范围包括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省级电网和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据了解,在2015年开展的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中,共核减不相关、不合理费用约1284亿元。

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需要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监管,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修订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办法》在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借鉴和吸收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总结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试点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成本监审约束和激励作用。对电网企业部分输配电成本项目实行费用上限控制;明确对电网企业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重复建设等输配电资产及成本费用不列入输配电成本,引导企业合理有效投资,减少盲目投资;对企业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开展延伸审核,提高垄断环节成本的社会公允性。二是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界限及审核方法,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等,进一步提升成本监审操作性。三是规范成本监审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配合责任及义务,增加对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提高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

新《办法》的修订完善,一是有利于科学核定输配电成本和价格,为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进电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为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改进政府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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