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联网就医备案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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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联网就医备案及结算

2024-07-09 08: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联网就医备案及结算

 

二、申报对象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主选择到本统筹区以外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三、办理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全城通办)

 

四、办理依据

 

1、《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

2、《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84号令)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355号)

5、《关于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8﹞528号)

6、《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7、《关于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社保﹝2018﹞120号)

8、《关于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社保函﹝2018﹞344号)

 

五、办理时间

 

1、异地就医前或入院后10天内,法定工作日(前台办理)

2、异地就医前或入院后10天内 (可随时申请网上办理)

 

六、申报条件

 

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申报材料

 

参保人可通过社保机构业务窗口、传真、个人网厅、汕头社保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1、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办理省外异地就医联网备案的,建议持社保卡原件到窗口办理,防止卡信息有误)

2、传真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个人网厅汕头社保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办理(备案流程详见附件下载)

 

八、承诺时限

 

1、窗口、传真办理:即时办结;

2、个人网厅、汕头社保微信公众、粤省事小程序号办理:成功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窗口/电话/网页/粤省事查询

 

十、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523106

 

十二、备注

 

1. 办理时限:异地就医前或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入院后10天内。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可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医保系统备案手续后打印《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交参保人留存;对于通过个人网厅、汕头社保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其《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可前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打印。

 

3. 备案有效期:从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内有效(起始日期为经办之日往前回溯10天,截止日期为经办之日起180天)。参保人在有效期内到备案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的,按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待遇标准支付。期间参保人参保身份、所选统筹区等如发生变动,需重新备案。

 

4.在联网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所患疾病属于《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方可在备案统筹区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实时记账结算。参保人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由联网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属个人自付的,由联网医疗机构与参保人结算。

 

5.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备案统筹区联网医疗机构实现即时结算的,可参照住院待遇申报流程,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6.已办理常住异地手续的参保人(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其所患疾病属于《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无需再次办理联网备案手续,可直接到备案统筹区(地市或省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其待遇参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十三、表格(附件)下载

 

1.《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名单(20210312)》

2.《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十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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