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情形不同定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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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情形不同定罪不同

2024-07-10 0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以实施哄抢公私财物为目的,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准确认定聚众哄抢罪,笔者认为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聚众哄抢罪的司法认定 

  聚众哄抢行为,本质上是抢夺行为,但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聚众性和公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客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等方式,公然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且具有犯罪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哄抢救灾物资、哄抢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数额小、情节轻的一般哄抢行为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这是我国犯罪概念中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 

  对聚众哄抢罪,刑法规定的处罚范围是参与聚众哄抢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这是从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出发而对聚众哄抢罪限定的处罚范围。因此,对于一般参与者或哄抢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不以犯罪论处。 

  聚众哄抢罪需要与聚众“打砸抢”、抢劫、抢夺等区分开来。首先,聚众哄抢罪属侵犯财产类犯罪,而聚众“打砸抢”并非一个独立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要求行为具有对人身产生暴力或胁迫的作用。而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共通的是公然的抢夺行为,欠缺的是聚众性。所谓聚众,要求三人以上。实践中,对于三人以上实施抢夺的,并非一概认定为聚众哄抢罪,需要根据行为人构成是否随机组成、行为起意是否临时动意而定,对于犯罪行为人相互之间熟悉且长期结合作案的,实施聚众性质的抢夺行为,应认定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在聚众哄抢过程中,有的行为人遇到被害人阻挠,实施暴力行为抢得财物的,属于实行过限,应认定为抢劫罪。 

  二、聚众哄抢罪的一般预防 

  从心理预防层面来说,一个人形成犯罪心理结构通常要经历萌芽期、滋长期和成熟期三个发展阶段。实证研究发现,犯罪预防工作从成本效益分析,开始得越早越容易,越早越省力。因此,对聚众犯罪要注意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引导与正面教育,在萌芽期阻断犯罪心理形成。 

  从行为预防层面来说,为有效预防聚众哄抢行为的发生,减少被害人损失,可考虑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加以扩大解释。笔者认为,该条涉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应理解为犯罪行为,而非仅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罪名,从基本特征分析,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性质均为公然抢夺,对象都为公私财物,唯在聚众性上有所差异,因此,聚众哄抢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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