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车船税的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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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我司在审计时 , 普华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 〕 36 号 ) 等有关规 定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再管理费用列报 , 调整到”税 金及附加”科目”,按照这个要求 , 印花税等会计分录为 :Dr: 税金及附加
Cr 应交税金 -***? 我司一贯将印花税、车船税直接计入管理费 , 即 : Dr: 营业费用 - 税金 - 车船使用税
Cr: 银行存款
现在到底该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 ?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不再在管理费用列报 , 调整到”税金 及附加”科目”,并不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 〕 36 号 ) 等有关规定 , 而是根 据财政部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 通知》 ( 财会〔 2016 〕 22 号 ) 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 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 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 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 金及附加”项目.”
同时 22 号文件附则中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6 年 5 月 1 日至本规定施行 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 , 应按本规定调整 . 《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 财会〔 2012 〕 13 号 ) 及《关于小 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 财会〔 2013 〕 24 号 ) 等原有关增 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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