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压路机碾压死亡,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11・9事故调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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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压路机碾压死亡,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11・9事故调查公布

2022-12-31 0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海讯1月8日,记者从金山区人民政府获悉,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11・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悉,2021年11月9日9时50分许,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平申线航道(上海段)整治亭枫公路桥项目工地,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沥青摊铺作业过程中,压路机碾压一名作业人员致其死亡。

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总包单位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沥青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上海弘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设备租赁单位为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道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监理单位为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调查显示:2021年11月8日,城建道路公司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做准备工作,9日7时30分许开始摊铺沥青,由顾某某班组27人在场作业。因为是第一天开始摊铺沥青,且摊铺机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城建市政公司、弘徽公司、浦桥公司都派员在现场巡查管理。事发前,已完成罗星路、亭枫公路路段沥青摊铺,做收尾工作,摊铺机已转至东面路段作业。

就近道路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在事发路段有一辆压路机及三人在作业,蔡某某、周某某测量路面标高,屠某某站立把持标尺,戚某某驾驶压路机。50分13秒,压路机钢轮碰倒屠某某并将其碾压;在场的蔡某某立即叫喊戚某某停车,周某某叫来在东面摊铺机处的顾某某,顾某某到场后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向公司领导报告。“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屠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告当场死亡。

死者屠某某,男,1964年出生,系城建道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8万元人民币。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戚某某驾驶压路机倒行时,疏于对车后情况的全面观察,未鸣笛示警提醒其他作业人员,导致将屠某某撞倒碾压致其死亡。

间接原因包括:

1.城建道路公司:驾驶员对压路机的日常检查不认真,未如实记录报告压路机安全警示标识不齐全、反光镜缺失等缺陷;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驾驶员现场操作检查管理缺失,未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合理安排作业,致使出现局部短暂交叉作业;公司对施工机械日常维护保养不够,未能确保整体完好,对施工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

2.弘徽公司:对城建道路公司现场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使用有缺陷的压路机及存在事故隐患的交叉作业行为。

3.城建市政公司:对沥青摊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有欠缺,存在局部间隙盲区。

4.浦桥公司:对施工机械入场把关不严,只审查压路机资料,未进行实物查看,沥青摊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认定及处理建议

1.戚某某,城建道路公司压路机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城建道路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

2.顾某某,城建道路公司现场作业带班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城建道路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

3.建议交通建设行业监督部门对负有现场安全巡查职责的城建市政公司项目经理张峰涛、浦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高伟国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认定及处理建议

1.城建道路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弘徽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交通建设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中国基建报》杜民锋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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