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过保险就是“事故车”?来看二手车买卖中的“事故车”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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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过保险就是“事故车”?来看二手车买卖中的“事故车”认定标准

2024-07-12 21: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读案、学法、明道理

新买的二手车经常出故障,查询发现车辆曾经有多条维修记录。是否买到了“事故车”?在二手车买卖中,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近期,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

关于“事故车”的标准,

法院如何认定?

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张三(化名)从李四(化名)处购买了一辆7年车龄的二手车,转让价款为152000元。双方签订汽车转让合同,李四在合同上注明: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公里数真实。

2022年5月,张三将车送去4S店进行保修到期前检测,4S店出具检测单:前杠、右后幅有喷漆,变速器渗油,前防撞杆有拆装痕迹,发动机下护板损坏……。

张三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李四故意隐瞒车辆出过事故,请求撤销汽车转让合同、李四退回购车款152000元以及赔偿三倍车款456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四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案涉车辆并非事故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车辆无事故”如何界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1日实施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左a柱、左b柱、左c柱,右a柱、右b柱、右c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左前减震悬挂部位,右前减震悬挂部位,左后减震悬挂部位,右后减震悬挂部位若出现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的情况下为事故车。该国家标准现仍有效。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就事故车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在一审庭审中,双方陈述对于“事故车”的理解:李四称,“没有重大事故,对应机构的检验结果是非事故车”。张三称,“没有出过交通事故,没有出过保险”。

民法典规定,合同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次适用国家强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属于国家标准,应予优先适用于本案“车辆无事故”的界定标准。根据双方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案涉车辆存在车身覆盖件等的简单维修和更换,没有结构性部件损伤更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上述标准中任何一项可以被认定为“事故车”的情形。因此,案涉车辆并非“事故车”。二审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宋义明

本案中,双方交易标的是二手车。二手车在使用多年、多次交易后,配置、状态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其交易通常以车辆现状为准。

二手车购买者相对于新车购买者而言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应谨慎注意车辆公里数、事故维修记录等情况,应当预见二手交易车辆可能曾经发生过事故或存在维修、翻修的风险,并在交付车辆时仔细检查,谨慎决定是否购买。

原标题:《出过保险就是“事故车”?来看二手车买卖中的“事故车”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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