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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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

2024-07-12 07: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lots)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TJ 08-7-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1〕54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主编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 08-7-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1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沪建标定〔2020〕57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任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在2014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14(以下简称2014版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增速超过道路设施和停车设施供应量,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及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为从根本上有效保障新建、改扩建建筑的合理停车供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构建与道路容量相协调、规模适宜、布局完善和结构合理的停车设施系统,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总体要求,在对2014版标准发布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的基础上,立足本市综合交通和停车发展实际,并充分衔接协调国家上位标准和本市相关标准,以及借鉴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对2014版标准进行全面、系统修编后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附录A;附录B。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有:梳理整合各章节内容,修改完善相关术语;调整总平面设计和出入口设置标准等交通设计相关内容;调整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标准、补充细分建筑类别;调整医院、住宅、游览场所和教育类设施等不同类型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指标,新增工业、仓储建筑等配建停车位指标等。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编:200125;E-mail:[email protected]),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55号;邮编:200011;E-mail:[email protected]),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email protected]),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参编单位: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

上海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起草人:李彬 朱华勇 肖滨 梁华军 程润磊 何洪波 郎益顺 苏红娟 周小鹏 徐海滨 陈祥 王伟 李炜妍 陶晟陶 白玉 陆磊 施文俊 陈辰 陆军 张宇 董辉 赵嘉青 李恺翌 陈小敏 刘媛媛 李喆 李隽敏 杨顺 黄臻

主要审查人:韩印 董明峰 李朝阳 冯伟明 胡志晖 薛昆 韩胜风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1.0.3 因历史风貌保护、旧住房更新需要,有关交通配套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建筑工程,应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建设条件以及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优化完善交通设计,合理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规模。

1.0.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1.0.5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

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道路,包括总弄、街坊路。

2.0.2 基地通道 site passage way

基地内和停车库(场)内供行人和车辆行驶的道路。

2.0.3 基地主要通道 site main way

基地内用于机动车行车组织的主要道路。

2.0.4 基地次要通道 site secondary way

基地内用于机动车行车组织的次要道路。

2.0.5 基地慢行通道 site non-motorized way

基地内用于步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绿道、跑步道和骑行道等。

2.0.6 接入道 access way

连接基地内部通道与市政道路(含公共通道)之间的通道。

2.0.7 停车场 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8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设备,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

2.0.9 停车位 parking stall

停车库(场)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10 停车当量 equivalent parking unit

用于协调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2.0.11 机械式停车设备 mechanical parking faciliti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

2.0.12 子母停车位 combined parking space

由前后两个停车位组成,前方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为子母停车位。前方停车位称为母停车位,后方停车位称为子停车位。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原则上应在所属地块红线范围内设置。

3.0.2 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和基地通道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 31/T 485的规定。

3.0.4 停车库(场)设计采用的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并设置限速标志。

3.0.6 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室内停车库场地坡度应为0.2%~0.5%,室外停车场场地坡度应为0.3%~3.0%。

3.0.7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

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4.1 基地总平面布局

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4.1 基地总平面布局

4.1.1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住宅建筑以及各类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宜在基地内设置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住宅建设应结合消防通道的设置满足车辆环通的需求,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要求。小型车回转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3.0m,大型车回转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10.0m。

4.1.2 基地内部通道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双向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2 公共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宜设置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次要通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0m。工业建筑应结合建筑方案开展交通组织设计。

4.1.3 临时上下客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并不应占用市政道路用地。

2 住宅建筑宜在基地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停车位。

3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设置接送学生的临时车辆等候区。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临时接送停车位和学生等候空间,并同步开展交通组织设计。

4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除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外,宜结合主出入口建筑退界空间增设一根车行道。

4.1.4 出租汽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 08-2108的要求,并可兼作基地临时上下客停车位。

4.1.5 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照本标准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1.6 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核定停车位数量,并以停车当量为计算基准。

4.1.7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并应按照本标准第4.4.9条、第5.1.5条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停车位。

4.1.8 加油站应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少于2根的排队车道,每根车道长度应大于18.0m。

4.1.9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等公共建筑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宜设置集散广场。学校应结合其人行主出入口,在基地红线内设置空间合理的人行接送广场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4.1.10 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应小于5.0m。在同一平面的车库内同时设置的,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且二者之间应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1.11 建筑总平面及交通设计,应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组织,保障交通流线顺畅,减少交织,避免人车冲突;设计图纸应标明各种交通组织流线,标注宽度、半径和净空等相关几何尺寸,标示比例尺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列出停车位类型、数量及位置。基地外部应标明基地相邻道路等级、红线宽度和公交站点位置;邻近桥梁的,还应标明桥梁坡度、起坡点位置及至出入口间距。总平面交通设计图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相关要求。

4.2 基地出入口

4.2 基地出入口

4.2.1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道路的等级,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道路上。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的,机动车主出入口不宜设置在次干路上。

4.2.2 基地位于T型交叉口处,对向道路小于双向4车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可正对对向道路设置,避免错位,并纳入交叉口渠化设计及信号控制;大于等于双向4车道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口范围内。

4.2.3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基地外部同一街坊设置有机动车公共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结合公共通道设置。通行机动车的公共通道与主干路相接的,应专题论证。

4.2.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影响道路交叉口的正常运行,不应在交叉口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图4.2.4),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80.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2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3 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0m,距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4 在已建成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范围内。

4.2.5 在主干路和次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与交叉口的距离区分上下游差异。若道路属规划新建道路无转角缘石的,主干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移5.0m,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移3.0m,作为参照路缘石。

4.2.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地道不宜小于20.0m;距铁路道口不宜小于50.0m;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距桥梁、隧道起坡点等不宜小于50.0m;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站台边缘不宜小于15.0m,条件不允许时,可与公交车站做一体化设计。设置有超高的道路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有坡度且坡度大于等于2%时,起坡点距离道路红线不宜小于8.0m。

4.2.7 各类建筑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地铁出入口、公交车站站台、人行横道线等设施布置。非机动车不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4.2.8 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满足表4.2.8的要求,有关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见图4.2.8。有中央隔离带(栏)道路同侧净距与无中央隔离带(栏)的要求一致,异侧净距不作要求。

4.2.9 在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0m~11.0m,出入口中间设置隔离设施的,宽度可增加至8.0m~12.0m。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0m~7.0m。有大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中间不宜设置隔离设施。有机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宜增加5.0m~8.0m。工业建筑根据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确定所需要的出入口宽度。对于大型物流仓储建筑,货车出入口宽度宜为12.0m~16.0m。

4.2.10 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5.0m,供大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7.0m。

4.2.11 机动车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12.0m,采用信号控制的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20.0m。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驶距离不宜小于6.0m,交通流量较大的入口应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或结合道路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工业建筑出入口设置道闸管理的,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驶距离不宜小于20.0m。见图4.2.11。

4.2.12 基地双向出入通道与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距入口边线内2.0m处作为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见图4.2.12-1。进出分开的单向出入口通道设置应避免车辆行驶路线出现小于90°的折角,见图4.2.12-2。

4.2.13 主干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宜设置加减速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

4.2.1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作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管理要求。

4.2.15 在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小于等于300个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 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300个小于等于700个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 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700个,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时,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4 基地跨越道路的,可以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入口数量。

5 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的,2个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4.2.16 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类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与人行出入口宜分开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宜开设在支路或公共通道上。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和临时接送停车位的,宜单独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4.2.17 医院建筑在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宜为外来就医车辆预留停车预约专用或优先进出通道。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214.3 机动车停车库(场)入口

4.3 机动车停车库(场)入口

4.3.1 按出入方式、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和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4.3.2 停车库(场)出口、入口分离设置时,若出入口设于机动车单向行驶道路,应沿行车方向先设置入口、后设置出口;若出入口设于双向行驶道路,应避免进、出车流交叉,以车辆右转进出停车库(场)为基本原则;若出入口须设于交叉口范围内,出口宜设于交叉口出口道。

4.3.3 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应结合基地通道设置,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0m,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需要,同时不宜在道路上另外单独设置出入口。确需直接面向道路设置的,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的规定。

4.3.4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道路的,出入口起坡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车库出入口起坡点平行道路或与道路斜交的,其缘石切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至基地主要通道和地库通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5m。

4.3.5 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3.5的规定,且当停车位数量大于等于1000个时,应专题分析出入口通行能力,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区域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并统筹考虑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数量的,可按连通的地下车库总规模确定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并专题分析出入口通行能力。

4.3.6 平入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入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150mm,且不宜大于300mm。

2 出入口室外坡道起坡点与相连的室外车行道路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m。

4.3.7 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可采用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与曲线组合坡道,其中直线坡道可选用内直坡道式、外直坡道式。

2 出入口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3.7-1的规定。

3 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3.7-2的规定。

4 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见图4.3.7;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具体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4.3.8 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位数量小于50个的机动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机动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位数量少于25个的可设1台),并应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停车位。

2 机动车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

3 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

4.4 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4 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4.1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微型车、小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0m。

2 供轻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4.2 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各类客车停车位的主要设计尺寸应符合表4.4.2和图4.4.2的规定。

4.4.3 机动车停车库(场)的停车位设置宜满足下列规定:

1 停车位设置不应影响人防门的平时维护管理及战时使用,不宜影响入户通道、楼梯、电梯以及应急出入口的人行进出。

2 缺少回车空间的车行通道尽端处及尽端两侧空间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3 尽端式车行通道的两侧不宜设置平行式机动车停车位。

4.4.4 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可按图4.4.4设置子母停车位,1对子母停车位折算为1.5个停车当量,子母停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应大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10%。其中,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设计指标小于1.1停车位/户的,1对子母停车位折算为1个停车当量。

4.4.5 停车库(场)内停车位线外缘线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4.4.6 停车库(场)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4.4.7 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7的规定。

4.4.8 无障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无障碍停车位尺寸(含轮椅通道)应不小于6.0m×3.7m,相邻两个无障碍停车位可共用1个轮椅通道。

4.4.9 货车装卸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装卸停车位一般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并应方便车辆进出和货物集散,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2 装卸停车位设计停放车型一般为轻型货车。

3 货车装卸停车位主要设计尺寸应符合表4.4.9的规定。

4.4.10 停车库(场)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满足消防、民防和市政要求,不与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

4.4.11 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械式停车库、项目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 08-60的有关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使用不应影响人防墙体的防护和密闭性。

2 新建商品住宅藏停车库(场)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库的,应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60%;改建项目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80%。

3 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4 机械式停车位区域车行通道宽度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并不应小于5.8m。

5 机械式停车位与人防门相邻的,机械式停车位或停车位固定装置的设置应保证相邻人防门开启角度大于等于90°,且人防门开启后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 不应设置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位;为提高停车密度或建设条件受限的,可布置重列式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其列数不应超过2列,且后排载车板应能自动纵移至前排;后悬臂式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不宜做重列式布置。

4.4.12 多个停车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控制在36.0m以下,每组之间应留有供人员疏散用的间隔,间隔不小于2.5m。

4.4.13 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车辆专用停车区,覆盖停车位数量比例不宜小于新建停车位总数的50%。

4.5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5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5.1 非机动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不应低于2.0m。

2 每辆自行车停放面积宜为1.8m2。

3 出入口及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4.5.2 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或沿内部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4.5.3 内部工作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宜与外来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分开设置。

4.5.4 非机动车停车采用停车架的,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4.5.5 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大于20.0m。

4.6 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4.6 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4.6.1 建筑工程交通设施设计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及交通服务设施等内容。

4.6.2 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减速设施和停车让行标志,如按交通组织禁止转向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4.6.3 基地内应有明确的指路标识系统,内部主要通道上宜指明楼宇分布信息,楼宇应有醒目编号或名称标识。

4.6.4 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慢行通道端部等禁止停车处宜设置黄色网格线。

4.6.5 机动车停车库内的墙、柱宜采用防撞措施。

4.6.6 在基地和车库的内部通道弯道处,宜漆画黑黄警示线或设置反光柱,照明不良处宜设置反光诱导标志。

4.6.7 停车库(场)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 31/T 485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标志。

4.6.8 停车库(场)宜采用智能化的管理方式,规范设置静态引导标志,配置动态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等。

4.6.9 停车库(场)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之间的区域,不应设置停车位。停车位和车行通道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互影响。

4.6.10 停车库(场)收费岗亭、闸机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中和弯道处。对于纵坡为15%的坡道中和弯道处,严禁设置收费岗亭和闸机。

4.6.11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不应影响民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应影响人防墙体的防护和密闭性。

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5.1 一般规定

5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停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停车位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停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以换算前的各类型停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应按地上及地下功能性建筑面积汇总计算,综合性建筑(含多种建筑类别及相应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汇总得到。

5.1.2 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90%。

5.1.3 宾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停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5.1.4 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按1个换算当量纳入总停车位换算当量。

5.1.5 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宾馆、商业、餐饮、娱乐场所按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1个累进设置装卸停车位;当装卸停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增设1个装卸停车位;大于2000且小于10000m2的,则按1个装卸停车位设置,小于等于2000m2的,可不设装卸停车位。

2 办公及其他有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可参照宾馆、商业、餐饮、娱乐场所等设置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

3 在核算建筑配建停车位设计数是否达到配建指标要求时,不计入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应同时计入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

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的要求。

5.1.7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5.1.8 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适当折减:

1 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2 综合性建筑包含办公在内两种以上主要功能,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且其非办公的次要功能(商业、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可充分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办公类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其余次要功能建筑仍按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执行,且不应与第1款规定叠加折减。

3 公共建筑容积率达到5.0以上(含5.0)且周边公共交通条件良好的,其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应大于表5.1.8的规定,并可在满足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叠加折减。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215.2 停车位指标

5.2 停车位指标

5.2.1 宾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进行星级划分,设计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为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设计三星级以下宾馆归为一般旅馆、招待所。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 餐饮、娱乐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5.2.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5.2.5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5.2.6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5.2.7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5.2.8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

5.2.9 绿地、休憩广场等公益性游览场所及小型经营性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可按照表5.2.9的规定执行。

5.2.10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0的规定。

5.2.11 交通枢纽(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机场、公交枢纽及越江桥隧配置停车位指标应按照行业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5.2.12 教育类设施宜配置地下停车库,高等院校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累加得到;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宜按不少于教职工编制数的50%配建停车位,并宜结合学校围墙后退红线空间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时段的临时停车区,临时停车位数量不计入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表5.2.12的规定。

5.2.13 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配建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可按表5.2.13的规定执行。其中,明确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应按照相应功能对应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分别计算。

 附录A总平面交通设计示意图

附录A 总平面交通设计示意图

 附录B区域划分标准示意图

附录B 区域划分标准示意图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

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5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GB 50763

6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

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8 《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TJ 08-55

9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 08-60

10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

11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 08-2108

12 《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 31/T 485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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