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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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7 08: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

踏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提升政务服务供给水平,打造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现将市审批办制定的《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201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中面向企业群众的服务或属于行政许可办理要件环节的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授权审批、集中审批、现场审批、限期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程序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包括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区县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功能区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

第五条  天津市所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组织实施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行政审批处(科)应当明确踏勘内容,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至少组织2名踏勘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工作。踏勘人员应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试用期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不得参与现场踏勘),并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决定。踏勘人员应当出具现场踏勘结论。

第八条  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分为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和建设项目联合现场踏勘程序。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现场踏勘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应当填写《现场踏勘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明确踏勘任务,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

(二)确定踏勘时间。行政审批处(科)踏勘人员应当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和现场踏勘内容、注意事项。现场踏勘应在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向申请人出示工作证后,依据《任务单》中现场踏勘的有关内容和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四)形成踏勘结果。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踏勘人员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应当在《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表》及相关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提交至审批事项承办人。

第十条  区县行政审批局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区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处(科)应当填写《任务单》,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

(二)确定踏勘时间。区县行政审批局踏勘人员应当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和现场踏勘内容、注意事项。现场踏勘应在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向申请人出示工作证后,依据《任务单》中相关现场踏勘的内容和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四)形成踏勘结果。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踏勘人员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应当在《确认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表》及相关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提交至审批事项承办人。

第十一条  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或一个企业办理多个行政许可事项中有两个以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现场踏勘的,应当开展联合现场踏勘,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准备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向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咨询所需准备的现场踏勘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踏勘所必需的条件、程序和要件材料。

(二)提出踏勘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申请表》,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踏勘申请,并提交全部踏勘申报材料。综合窗口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

(三)集中送达通知。市“中心”综合窗口将踏勘申报材料送至相关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窗口;区县“中心”综合窗口将申报材料提交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踏勘的科室,由其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科室)。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科室)出具送达回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四)统一现场踏勘。对符合踏勘条件的,由市“中心”综合窗口或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踏勘的科室,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踏勘时间,指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各相关部门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到达项目现场,依法进行现场踏勘。

(五)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结论确认表》上签署踏勘意见。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各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现场踏勘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区县行政审批局可以行政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代行现场踏勘工作,并对其作出的现场踏勘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等功能区参照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现场踏勘工作,具体工作归口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指导。

第十五条  中央驻津单位应当参照天津市行政审批部门现场踏勘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踏勘完成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文件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需要公开的现场踏勘信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开展现场踏勘工作提供车辆、经费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踏勘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涉及专家评审和现场踏勘的,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踏勘任务单

      2.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

      3.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申请表

      4.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结论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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