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撞上路边石墩受伤,石墩养护单位该不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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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撞上路边石墩受伤,石墩养护单位该不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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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撞到路边石墩,摔成九级伤残,他把石墩养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那养护单位是否要担责呢?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纠纷案。

2020年6月某天下午五点,林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经宁波世纪大道口西侧桥,下桥时突然发现桥面与前面机动车道有一个很大的高低落差,于是他临时调转方向往旁边缓坡处开。当天下过雨路面湿滑,林某一时没稳住方向盘,撞上了旁边的石墩,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后经鉴定,事故造成林某九级伤残。

林某认为,养护单位市政设施中心未尽到管理责任,未保持路面平整,也没有设置警告标识或安防措施。于是他将市政设施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0余万元。

法庭上,宁波市市政设施中心辩称,他们只是桥梁的日常养护单位,桥面上的交通警示标识应由交警部门设立,而且事发桥面原设计为人行步道,放置石墩是为了防止机动车驶入,石墩之间的预留间距也很充足。

宁波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两个石墩高约40厘米,间距约168厘米,表面贴有反光条。桥面与路面的连接处部分为缓坡,部分有垂直落差。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事发地的两个石墩所设位置通行视线良好,石墩的外观条件足够引起驾驶人的注意,间距也能够保障非机动车正常通过。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林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依法应当准备下车推行,但结合现场监控和原告自述来看,林某当时并未减速、下车。

因此,宁波高新区法院认定被告宁波市市政设施中心对本次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最终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桥面与道路路面连接处有垂直落差,市政设施中心应就其中的安全隐患合理提醒、警示过路人,但本案被告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林某为了避开垂直落差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被告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林某自身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宁波市市政设施中心赔偿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类损失5万余元。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郑金悦 编辑 李特颖

一审 房伟 二审 任晓云 三审 赵鹏 终审 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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