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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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2024-07-14 13: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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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应低于200lx,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1 面积超过500㎡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的贵重品商店;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10.2.4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为50cd/㎡~500cd/㎡;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大于500cd/m²。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照明方式分类相同。场所内仅用于通行的非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作业区域照度的1/3,是参照欧盟标准《光和照明工作场所照明》EN12464-1(2011)制定的;“邻近周围”是引自C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概念,其范围的规定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主要是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的良好平衡,避免视觉不舒适。 10.2.2 警卫区域可能是整栋建筑,也可能仅是建筑物中的部分区域。因此,第1款针对警卫区域周边,第2款~第4款针对警卫区域的外延区域。 10.2.3 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安排值守的场所为了方便巡视等设置的照明。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够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在开关控制上应该有独立的控制开关。 10.2.4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中的一项重要的安全设施。在建筑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或其他灾害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设备安全,进行必要的操作和处置或继续维持生产、工作都有重要作用。本标准仍延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等一致的分类定义,以便于在实行过程中协调一致。但就当前国际上一些技术文件来看,应急照明的分类及其定义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当前欧盟标准和欧洲各国的相关标准均按照图8进行分类。 图8应急照明的具体形式 (摘自《Emergency Lighting》EN1838) 10.2.5 本标准将景观照明作为单独一类列出,主要是考虑近年来景观照明发展较快,且多作为独立于建筑工程之外的单项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10.2.6 本条依据《民用航空法》、国际民航组织ICSO附件14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中的有关规定。航空障碍标志灯设置区域如图9所示。 图9 航空障碍标志灯设置区域示意 10.2.7 应注意,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5cd)的障碍标志灯。航空障碍标志灯设置位置如图10所示。 图10 航空障碍灯设置位置示意 10.2.8 有关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的具体设置,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返回顶部 上一节:10.1 一般规定 下一节: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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