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跨境赌博涉嫌哪些犯罪?如何认定?沾益警方为你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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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曲靖沾益警方打掉一个跨境赌博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缴获赌资50余万元,冻结涉案银行卡卡内资金100余万元,涉案银行账户流水金额达5000余万元。2022年末,沾益警方在工作中接到一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团伙在曲靖多地利用境外赌博平台招赌的线索。得知情况后,沾益警方立即组织治安、网安、派出所等部门对线索展开核查并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侦查,一个以袁某、周某锋为首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浮出了水面。该团伙以境外赌场为赌博平台,层层发展赌客参与网络赌博,各个层级发展多名会员后,利用网络直播押注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 在曲靖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的支持下,专案组先后打掉赌博窝点7个,抓获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19人,参与网赌人员200余人。近日,专案组赶赴浙江省桐庐县,抓获为首的犯罪嫌疑人袁某、周某锋,缴获赌资20余万元。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组织境内公民通过网络参与跨境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释法 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作出相关规定。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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