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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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024-07-13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9-21 08:30:07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越府征房〔2020〕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20〕87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91号、93号、95号、97号、97号之一,谭公直街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沙尾直街2号、4号、6号,谭公右街2号、3号、4号、5号、6号、6号之一、7号、8号、9号、11号,沙尾后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6号,东园后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以及部分未列门牌(如有遗漏,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珠光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98号102房,联系电话:020-83769019(临时),联系人:霍先生、黄先生。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附图复印件

  2. 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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