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以后将实行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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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以后将实行综合征税

2024-06-05 21: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如上所示,各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税负会降低。

二、拟明确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拟对综合所得引入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

四、拟对部分申报期限进行修改

1.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4.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点在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没有规定,是新增加的。

五、拟增加反避税条款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1.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2.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六、各部门协作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实施日期

根据修正草案,本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拟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个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于居民纳税人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再扣除子女教育费,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下降应该比较明显,特别对于中低收入者。

目前的12万申报预计将由年度汇算清缴代替,申报期限也将由次年的3月底改为次年3月到6月。

修正草案增加条款,要求各部门协作,并进行反避税,预示着中国将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个税征管。

根据现行个税实施条例,在华无住所个人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修正草案将满一年的居民标准改为满183天,上述满五年以后才会引发全球纳税义务的规定是否会随之改变值得关注。如果改变,对外籍人员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不像对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似乎不能减除专项扣除或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也可能需要支付有些费用,如属于专项扣除的社会保险费。

温馨建议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我们建议企业和个人关注此次个税改革的最新动态。我们也将为您分享更多个税改革的进展。如果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士。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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