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快递代收、代投,小心被罚!|新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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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快递代收、代投,小心被罚!|新法划重点

2024-07-09 2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忙着普法的 上海闵行法院

本期新法介绍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现如今,网购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柜、快递站点等此前为便利运输和投放设置的便民措施,现实中却“反客为主”,让快递到家“最后一公里”变得不再容易。日前,这些被消费者长期诟病的快递行业乱象,也面临着大力整治。

交通运输部此前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借此机会,闵法君结合快递服务合同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热点问题,希望能帮大家理解新规“行个方便”。

Q1

订单填写的地址已经精确到门牌号了,就是希望送货上门,快递小哥说送不了放驿站,我该怎么办?

A:根据交通部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员、快递服务企业通过快件箱、快递服务站代投等行为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投放的,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作出警告、批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罚款最高可达3万元。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五十四条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Q2

消费者未准许或不知情的,代签收后的退换货时间如何起算?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外,采用网络、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通过快件箱投递或快递站代收等行为,极易损害消费者享有的退换货期限利益。消费者有证据证明代签收行为未得到其准许且超过七日退换货期限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购物平台提交证据反馈。

Q3

通过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点擅自代收后导致商品毁损、灭失的如何处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代收快递等行为,系未经消费者授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快递服务企业若在保管过程中产生了货物毁损、灭失等情形,间接导致商家对消费者构成了违约,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或快递服务企业提出索赔。

Q4

未经准许擅自投递至快件箱产生的超额费用如何承担?

A:2019年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快件应该按约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未经用户准许擅自将货物投递到快件箱的,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一般可归于商家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商家向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后,商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即快递服务企业追偿。

Q5

网购商品遭遇快递服务企业抛扔、踩踏快件等行为导致商品损坏的赔偿责任如何?

A: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或快递服务企业提出索赔。消费者可以基于其与商家的合同关系,向商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双方在缔约时约定的内容为依据;也可基于物权关系,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填平消费者的损失为原则。但无论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主张的赔偿责任,均应由有过错的快递服务企业对外承担终局责任。

Q6

自行寄递快递遭遇暴力分拣等行为导致商品损坏的赔偿责任如何?

A:《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寄件人在通过App下单寄送快递时,一般均需阅读并勾选同意电子运单条款,否则无法进行后续操作,且条款中必然包含加粗字体提示的对未保价商品的赔偿告知条款,通常为实付运费的数倍,与保价货物的赔偿规则有明显区别。因此,对于高价值产品,一般建议消费者如实填写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等要素信息,且购买相应价值的“保价”服务,以便抵消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控风险。否则,根据民事法律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约定,判赔相应倍数的运费。

Q7

运输货物毁损的,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即快递服务企业如果将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丢失、毁损的,寄件人除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外,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作出裁判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快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案外人侵权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Q8

寄件人通过App下单时阅读同意的免责条款以及毁损、灭失赔付规则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

A:快递服务企业通过App向寄件人提供的条款系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寄件人协商的条款,确属格式条款。但快递服务企业通常采用加粗、变色、倒计时结束前无法点击同意、强制拖动滚动条至结束方可勾选同意等方式,对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以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了必要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约定有效,寄件人单纯以相关条款构成格式条款无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采信。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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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对于快递的“最后一公里”出台新规,旨在树立快递行业尊重用户,推动快递行业认真履约的服务意识。对于快递服务企业而言,基于用户所需提供个性化服务,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运营成本,增加了劳力,但也极大降低了擅自代收货物产生的违约、侵权风险,在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安全、安心消费提供了助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关注到,快递小哥受困于人手不足、派送货物时效等因素,出现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在此,闵法君也在此号召广大消费者尊重快递小哥的辛勤劳动,对于非紧急、大件、贵重的一般物品,尽可能与快递小哥“双向奔赴”,不妨多走几步,共同推动快递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气氛。

苏名远

闵行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

(速裁团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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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原标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快递代收、代投,小心被罚!|新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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