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⑭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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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⑭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

2024-07-10 21: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余某借给黄某8万元,约定借期一年。2015年5月,余某电话联系黄某催要借款未果,同年9月,余某对黄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以黄某外出务工无确切地址为由,于2015年11月申请撤回起诉。2018年9月,余某再次对黄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同年12月再次申请撤回起诉。直至2020年1月,余某又一次电话联系黄某催要借款未果,于2022年8月,余某第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黄某抗辩余某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债权人余某于2015年9月曾向法院起诉黄某,主张案涉借款,该起诉行为引起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自诉讼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且该修改适用于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未满的民事纠纷。原告余某2018年9月再次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和2020年1月通过电话向黄某催要借款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黄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余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在法学理论中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具有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无论这种权利主张是否到达债务人,均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被告故意规避法院送达、消极应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义务人这种故意躲避履行义务的不诚信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诉讼时效过期的抗辩权利,将使义务人怠于应诉,导致债权人主张权利产生更多障碍。这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本案中,债权人先后几次提起诉讼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此,本案即便原告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然认为,余某起诉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此案提醒我们,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情况下,务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引起权利主张过程中不必要的障碍。另外,债务人也不要试图通过诉讼时效抗辩权消除债务,而故意躲避债务,规避法院送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存在异议,一定要积极应诉,向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答辩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案”说民法典】⑭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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