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丨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3.8,总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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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丨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3.8,总第216期)

2023-07-27 00: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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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1)苏0707民初1802号

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复明与被告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年1月7日

(2021)苏0707民初3909号

成江之:

本院受理原告宋振宽、李梅、宋家城诉被告成江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赣榆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院内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2年1月7日

(2021)苏0707民初5516号

禚宏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荣与被告禚宏之、陆元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07民初551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如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年1月7日

(2021)苏0707民初5517号

禚宏之:

本院受理的原告卜连芳与被告禚宏之、陆元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07民初55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如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年1月7日

(2021)苏0707民初8154号

柳付贵、张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连云港市浙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付贵、张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柳付贵、张玲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年1月7日

(2021)苏0707民初8834号

柏荣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柏荣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年1月7日

(2021)苏0707民初8851号

马继标:

本院受理原告狄凯诉被告马继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2年1月7日

(2021)苏0707民初9411号

王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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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07民初372号

闫杰:

本院受理原告穆家伟与被告闫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3月8日

(2023)苏0707行审10号

江苏易快客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你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07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8日

(2023)苏0707民初2035号

马栋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3月8日

(2022)苏0707民初6733号

匡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07民初673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8日

(2023)苏0707民初29号

赵德堂:

本院受理原告于德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70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8日

原标题:《送达公告丨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3.8,总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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