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赔礼道歉”详解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赔礼道歉法条依据 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赔礼道歉”详解

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赔礼道歉”详解

2023-03-14 13: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赔礼道歉”详解

                      ——以一宗漫画作品侵权案件为例

作者:董通 律师

一、案情简介

黎先生系某漫画集的作者,历经数年,呕心创作完成连载式剧情版漫画图册。随后,某知名地产集团公司在做楼盘推广营销时,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漫画集中的数幅图画登载在地产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并持续做商业宣传使用。作者发现涉嫌侵权事实后,及时与地产公司交涉,但最终沟通无果,只好诉诸当地法院。经某市中院一审审理裁判:侵权成立,赔偿经济损失。

但面对一审结果,作者并不满意,原因在于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作者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对此,作者再次提出上诉,主张被控侵权行为亦构成对作者署名权及修改权的侵犯。本案转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最终裁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提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

二、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在企业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并在作品上增加文字内容等,且未标明作者身份的,属于侵犯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意见

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兴起和广泛应用,因公众号平台内容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高发。本案系发生在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实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为本案二审代理律师,本人在办案过程中,曾专门就当事人所关注的“赔礼道歉”责任认定问题与当事人进行过讨论,并充分释明该诉请实现所需要的特定侵权行为基础,以及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在此,特将部分观点整理成文字,分享予大家:

1、“赔礼道歉”系人身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单纯的侵犯财产权行为,不会判定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共十七项权利,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属于作者人身权,其余十三项均属于财产性权益。本案中,被告在一审诉状确实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诉请,在具体的诉由中也存在要求被告方赔礼道歉的表述,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准确指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及行为事实,最终导致受诉法院没有支持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上诉准备中,代理律师发现被告方在使用案涉漫画作品时,不仅存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同时对于漫画中所插入的人物对话及标注语句均有修改,且未清楚表明作者身份(即被告所主张的署名行为不成立)。对此,二审阶段,原告方努力的重点是在被控行为对于作者人身权侵害的认定。

2、作为原告方,赔礼道歉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持续时间、致歉方式也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示。

民事诉讼领域的不告不理原则,同样适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如果法院认定人身权侵权成立,就可能支持原告诉请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但不同的案件,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也会不尽相同。如果原告未能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表明其请求的内容,即赔礼道歉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持续时间、致歉方式等,法庭一般会当庭释明,所以作为原告方,应尽可能对此问题予以明示,以便法庭审理。但同时也要说明,并非只要判定被告需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就会必然支持原告方对于该请求的全部内容。法庭会基于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诉请内容、侵权情节、权利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考量赔礼道歉的地域范围和持续时间等,以能够实际消除负面影响为基本原则。

                              作者:董通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