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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活动不仅涉及资本输入国利益并对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而且也涉及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并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通常会制定对外投资的法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海外投资保险法。此外,有的资本输出国还有关于管制或鼓励海外私人投资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就构成了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的内容。

一、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

海外私人投资 不单关系到投资者的私人利益,而且也关系到资本输出国国家的利益和经济发展。巨额海外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开拓国外市场、利用国外的原材料和资源有助于带动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海外投资还有助于发挥本国的经济和技术优势,维护和加强其国际竞争地位。因此,资本输出国往往通过海外投资立法鼓励海外投资。资本输出国关于海外投资所实行的鼓励措施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就其鼓励措施的范围来看主要有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关于投资情报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以及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

( 一 ) 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

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利润会产生直接影响。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在税收上通常要服从 双重管辖权 。资本输入国根据属地原则,有权对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收人征税,而资本输出国基于属人原则,也有权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收入征税。这样,海外投资者就负担了双重纳税的义务,即使他在东道国享受了低税率及减免税收的优惠,但仍须向本国纳税。对于资本输出国来说,不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就不足以鼓励海外投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资本输出国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就是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免税法 ( 或称税收豁免 ) ,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予征税。此外,还有一种国家间的税收措施被称为税收饶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它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这一措施可使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实效,海外投资者也能从中获得实益,从而对海外投资者起到鼓励作用。但是税收饶让抵免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来源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只有取得居住国税法的配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 二 ) 投资情报的提供及促进投资的措施

为鼓励海外投资,帮助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抉择,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情报。政府对投资者提供情报服务,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关及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这些工作以往一直由民间咨询公司或非营利团体承担,但目前联合国开发署成为已向低收入国家提供多边技术援助和投资援助的最大渠道。现在,大多数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先后设立提供服务的机关,这些服务机关主要提供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和相关情报。

( 三 ) 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

大多数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对本国私人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活动给予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1.资金援助

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有的国家在给投资者提供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机会情报的同时,还对与投资计划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前调查所需资金,予以全部或部分资助。政府所资助的调查资金,通常为调查费的 50 %,投资者在投资项目实现后,应偿还政府资助的费用。不少国家,如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挪威、英国、美国等,都将这项开支列入国家预算,予以国家财政的保证。

2.技术援助

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练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及旅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有些国家政府还协助成立本国民间非营利团体,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营技术人员,另一方面训练在发展中国家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四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其内容将在后面详述。

二、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尽管海外投资活动对资本输出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但投资者出于追求最大利润的本能,其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并不总是以考虑母国利益为主的。因此。资本输出国必须对海外投资实行一些管制性措施,以确保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对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有利。这些管理措施主要有:

( 一 ) 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公开情报

为了使政府、社会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各国公司法、证券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情报,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资产负债表及其他重要商业情报。海外投资的公司大多是本国的股票上市公司,他们必须遵守本国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例如,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公司发行上市证券,必须分别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公司承担连续披露义务,即除在注册申报书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外,还须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财务报告。这一措施有助于政府了解和监督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 二 ) 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税、避税

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是资本输出国管制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他们除了可以采取一般的逃避税措施外,由于其在海外经营的特点,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这些特殊措施包括利用海外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利用在国际避税港设立“ 基地公司 ”并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等方式避税。海外投资者的这些做法显然损害了其本国的财税利益。因此,各国均对此种逃避税行为采取了特别的管制措施。这种措施主要有二:

1.采用 正常交易原则 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为了防止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逃避税,许多国家采取正常交易原则,即关联企业间的营业往来,都按照与独立的第三方达成的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若关联企业人为地抬价或压价,税务机关则可依据公平市场价格,予以重新调整并征税。

2.禁止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来逃税、避税。如英国通过法律制裁和阻止基地公司的设立,比利时用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美国则取消延期纳税。

( 三 ) 其他法律措施

除证券法、公司法、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本输出国其他一些法律对于海外投资的管理也具有重要作用。这些法律包括反托斯法或反垄断法、进出口管制法、外汇管理法及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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