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金融监管新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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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金融监管新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解读

2024-07-09 23: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附件2中明确:同一风险暴露由居住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共同抵押时,若采用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相关计量规则,明确以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合计价值作为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

(5)房开贷的审慎要求判断条件更易于操作

正式稿中调整了以下3处房开贷的审慎要求判断条件:

a) 项目资本金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相关要求制定。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便于银行落地实施;

b) 未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不属于重组资产;

c) 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

(6)资产管理产品

主要有4个变化:

a) 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类型,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持有期内应使用统一的计量方法;

b) 在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下,正式稿增加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成为基础资产信息的确认方;

c) 更加细化了穿透法计量范围,明确银行需按照附件13,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进行账簿划分,并根据其风险类别分别纳入相应的风险框架计量;

d) 对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情形,正式稿增加了第三方计量标准及计量规则。上述变化对公募基金的计量将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其他变动影响不大。

(7)新增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类型

附件3表4中新增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类型:新增了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

新规的调整还带来部分风险暴露的权重变化:

1.2 信用风险内评法

正式稿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部分的变化相对较小。

调整1:新增新巴三中有关表外项目的相关要求

正文第九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可循环类表外项目,应按照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对于不可循环类表外项目,以及商业银行未达到资本新规附件5规定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要求时,应按照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对于按照资本新规第八十二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计量违约风险暴露。除了可循环类表外业务外,其他表外业务无需建设CCF内评模型,但需使用监管给定的CCF参数值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要求。

调整2:优化合格质押品的期限错配认定规则

附件7中规定,合格质物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若交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够确保风险暴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不视为存在期限错配。若无上述机制安排,则应视为存在期限错配。该项调整使得监管规则更符合实情。

对国内银行的影响:

整体来看,资本新规正式稿在房地产、个人风险、资产管理产品、国内信用证、表外承诺、风险缓释工具、股权、次级债、专业贷款、内评法十一个方面做出了主要调整,总体利好银行,预计对于部分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较大的银行来说,监管资本会明显下降。

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账簿划分、市场风险标准法和简化标准法的应用以及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应用要求上。

2.1 账簿划分

正式稿在账簿划分部分的变化主要在附件13中体现。

调整1:交易账簿中金融工具应满足条件的局部调整

征求意见稿中对交易账簿中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应当满足的条件之一规定为“在交易方面无法律障碍,可以随时或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正式稿则调整为“不存在实施平盘或完全对冲交易的法律障碍”。

调整2:可不适用推定原则的上市权益工具类型调整

除了因可转换债券和政策性债转股原因持有的非交易目的的上市权益工具外,正式稿进一步增加因市场化债转股、抵债资产、未上市股权等原因形成的非交易目的的上市权益工具,都可不适用推定原则。

调整3:明确账簿划分转换工作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因会计准则变动引起的金融工具重新划分,商业银行应在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账簿转换,无需向银保监会申请。”针对“因会计准则变动引起的金融工具重新划分而进行的账簿转换”,正式稿则要求分条件是否获得监管当局的审批方可执行:从银行账簿到交易账簿的转换无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从交易账簿到银行账簿的转换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

调整4:增加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具体要求

在正式稿中,对不符合第(三)条第1点要求的风险转移,外部对冲交易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内部风险转移的交易账簿端无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内部风险转移仅适用于由内部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风险转移,证券在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间的重新划分应视为账簿间转换。

2.2 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

正式稿在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部分的变化主要在附件16中体现。

调整1:明确使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判断条件需要以并表口径计量,并且提出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计量方法进行调整

正式稿要求简化标准法下,并表口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超过150亿元;并表口径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全账簿)不超过4000亿元。此次的细化也解答了众多银行在实操层面存在的疑问。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银行业整体情况适时调整上述简化标准法适用条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结合监管判断调整其所适用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银行使用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补充了股票衍生工具和商品风险工具的定义。

2.3 市场风险标准法

正式稿在市场风险标准法部分的变化主要在附件14中体现。

调整1:明确内外部评级映射规则的建立

在计算非证券化信用利差风险、违约风险资本时,正式稿明确了标准法中外部评级的使用规范,对于通过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若无法取得发行主体的合格外部评级,可将内部评级映射到外部评级。此外,在实操层面,要求银行制定评级映射规则,至少每年检验一次映射规则的合理性,并留档备查。

调整2:明确不会导致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的工具具有剩余风险的情形

正式稿提出当一个工具受到下一种或多种风险类型的影响时,这种影响本身不会导致该工具具有剩余风险,包括最便宜可交割期权的风险、微笑风险、多个标的欧式或美式期权产生的相关性风险,以及可作为这类期权线性组合的任何期权产生的相关性风险、衍生工具产生的股息风险等。

调整3:资本计量规则更靠近国际版准则

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有以下重要修订:放宽结构性外汇头寸的定义、调整行业评级的分类和认定标准、商品风险增加远期价格风险因子、放松剩余风险附加资本的计量条件等。

(1)补充了隐含膨胀曲线和交叉货币基差曲线只考虑期权剩余期限维度,维伽风险因子是基于期权剩余期限和期权到期后基础资产剩余期限的期权隐含波动率。

(2)增加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可以映射到外部评级可能,在认定信用水平时,通过监管内部评级验收的商业银行可使用内部评级映射无法获取合格外部评级发行主体,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其内部信用评级的建设。

(3)对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评级进行调整,一是地方政府债一般债项不适用零权重要求,二是对于无法获取主体评级的地方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可使用债项评级代替主体评级作为评判。

(4)在商品期货交易的商品风险因子选择上,商品风险计量中增加了商品期货价格可作为风险因子的内容。商业银行可依据商品风险因子的市场数据来选择与银行实际交易头寸更合适的风险因子。其影响取决于银行持仓的商品期货交易的规模以及期限情况。

(5)在美式期权有限线性组合中增加需计提剩余风险的内容,同时细化不会导致剩余风险影响的类型,该项调整对银行对复杂衍生品对剩余风险的识别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对部分规则提出了更为审慎的要求,如资管类产品穿透法计量的门槛的提高等。

2.4 市场风险内模法

调整1:明确交易台会计账目的设定规则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会计账目提出更清晰的要求,即由独立的会计科目构成,可作为独立的利润单位观测损益,并生成交易台层面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调整2:明确风险因子真实价格数量与预期尾部损失计量两者观察期间的差异的要求

正式稿提出风险因子真实价格数量统计的观察期与预期尾部损失计量的观察期之间的差异不应超过1个月,对风险因子模型合规性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调整3:明确计量违约风险时的评级要求

在计算交易台违约风险资本要求时,正式稿对违约损失率计算规则明确银行对每个债务人,需要根据过去一年历史违约数据进行估算。若推导计算,则需要首先验证其符合历史违约经验。此外,违约损失率的计算还应当以头寸的当前市场价值减去违约后的预期市场价值,反映该头寸的类型和优先级。

调整4:完善损益归因中银行计量的判断标准

正式稿要求连续6个月损益归因测试结果为绿区,期间每日交易台层面最近250个交易日返回检验突破次数不超过4次,且下个月末交易台符合内部模型法使用条件,则应当恢复采用内部模型法,并要求向监管当局报告。

调整5:提高数据基础要求和明确计算频率

正式稿提高了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时数据基础的要求,包括替代数据的使用,以及进一步强调真实数据的重要性。计量频率方面,正式稿给出了清晰的计量频率要求。由于计量频率要求较高,特别是返回检验需每日执行,这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对市场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系统支持。

对国内银行的影响:

正式稿在市场风险维度并无实质性调整,对银行影响总体较小,主要是在账簿划分上对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和可不适用推定原则的上市权益工具类型进行局部调整,并提出账簿转换规则要求。在市场风险标准法中,明确内外部评级映射规则建立和具体资本计量方法,以及市场风险内模法中资本计量所需模型应符合日常内部风险管理模型的应用。

3. 操作风险

调整1:损失数据局部调整

正式稿对于15万元以上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纳入内部损失乘数计算的统计口径进行了规定,将其定为“净损失金额”;正式稿细化了关于损失数据识别、收集和处理的四点要求,一是回收包括保险回收与非保险回收而不包括应收账款和税收影响,二是将为应对潜在操作风险事件损失计提或确认的,影响利润表的预计负债纳入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总损失,三是对造成的具有明确财务影响但尚未反映在利润表中的操风损失事件,明确记账日为簿记过渡账户或暂记账户的日期,四是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录入日期的要求:“操风损失事件录入损失数据库应不晚于会计记账日”。

调整2:细化损失数据两个相关指标,尤其是内部损失乘数

1)业务指标(BI):针对业务指标,新规除了将利息、租赁和分红(ILDC)部分的“分红收入”调整为“股利收入”外并无实质性变化。

2)内部损失乘数(ILM):新规针对内部损失乘数进行的调整幅度较大,(1)并行期底线:新规明确提出了内部损失乘数的并行期底线要求,既验收通过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ILM 分别应不低于0.9、0.8、0.725。(2)起点金额的衡量标准:新规明确了以“净损失金额”为起点金额的衡量标准。

调整3:明确损失数据审计要求

新规明确要求要对内部损失乘数管理进行定期的内外部审计,并且在验证要求中删除了“确保损失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国内银行的影响:

正式稿对于ILM作出了较大调整,并行期的ILM底线要求让商业银行面临重大挑战,因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相较于基本指标法,其节约空间变得更小,且并行期后的适用安排具有不确定性,但由于正式稿对于损失数据标准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更加精细的损失数据收集规范和流程。

二、第二支柱ICAAP

正式稿在第二支柱领域主要是进行了局部调整和补充说明。其中调整主要体现在压力测试板块和风险识别评估板块。除此之外,正式稿在第二支柱领域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1. 压力测试板块

资本新规要求银行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压力测试体系,建议银行应在开展各类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强调了声誉风险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并建议银行加强声誉风险的压力测试相关方法论的设计。

2. 风险识别评估板块

资本新规完善了各类风险的评估要求,删除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要求,并将资本管理计划、资本管理报告改为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以确保同当前国内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类监管要求及国内银行当前风险管理实质保持一致。

对国内银行影响:

正式稿在第二支柱领域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对于银行的影响仅限于需要将声誉风险纳入压力测试体系中并完善相关压力测试体系的要求,同时银行需根据监管要求设计声誉风险压力测试情景设置与压力传导相关方法论。

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和报送

相较于正式稿在第二支柱领域上的细微调整,本次新规对于第三支柱领域上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实施时间,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要求这四大方面。

1.信息披露主体

对于信息披露主体,资本新规正式稿补充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两个细化维度,并且在原有的制度下,通过综合考虑商业银行所属档次、是否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是否上市,设置了差异化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

2. 信息披露实施时间

在信息披露实施时间上,新规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第一档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第二档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都可以进行简化披露,为各银行提供了准备和缓冲的时间,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全年的工作量和相关系统的改造压力。

3. 信息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内容上,新规涵盖商业银行的关键审慎监管指标、风险管理信息、资本计量信息、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杠杆率、流动性等17个方面,根据银行所属档次、是否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是否上市这三个维度构建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体系:

(1)第一档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披露34张报表,过渡期后按照资本新规要求披露完整的70张报表。

(2)第一档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第二档上市银行:不存在过渡期安排,总共披露8张报表。

(3)第二档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过渡期内披露2张报表,过渡期后披露全部8张报表。

(4)第三档银行:三档银行总共披露2张报表,包括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资本构成。

4. 信息披露要求

新规规定,对于以下4张表格: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1)、处置集团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KM2)、风险加权资产概况(OV1)、杠杆率(LR2),可仅披露当期数据,无需追溯披露前期数据,但应从第二次披露起逐期追溯并披露前期数据。除上述表格外,商业银行应自首次披露起按规定频率完整披露其余表格。

除此之外,新规还对于信息披露表格的表样和填写说明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

5.对国内银行的影响

由于本次资本新规正式稿在第三支柱领域有重大更新,将国际上近十年迭代内容通过此次资本新规修订几乎一次性完成补充以及完善,因此安排了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所以如何把握这段过渡期将成为各银行的关键。

四、致同助力办法落地

针对此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变革,许多银行更将面临资本规划、管理模式的转型。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在计量方法的可操作性、适用性都有所增强,对于银行的分档监管更加灵活适用。致同建议各商业银行尽早开启针对新规的规划与启动工作,加强资本计量系统建设与数据管理,实现监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齐头并进,全面、系统的提升资本管理能力。致同可为银行提供资本计量、数据管理、风险和资本评估、资本规划、披露体系优化等全面咨询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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