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征意,八类基础资产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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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征意,八类基础资产入列

2024-07-11 1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16日讯,大智慧通讯社获得的一份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显示,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基金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指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包含以下八类情况: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基金业协会并表示,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资产证券化业务旨在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同时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早在9月底证监会例行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指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有所扩大,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邓舸还称,基金业协会将很快出台配套的备案办法,并就负面清单的发布作出具体规定。

发稿:张金栋/何巨骉 审核: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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