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执行人明明有房子,法院却一直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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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被执行人明明有房子,法院却一直不执行?

2024-07-16 17: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所以据此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法院一般只作查封处理,后续一般都不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也就是为什么“房子明明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就是不去拍卖、变卖处置”原因!

在司法实践当中,因房产为不可分割物,一般查封房产都是整体查封,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对于查封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这个执行措施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司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相关法律进行了严格限制。(也许是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应当让位于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社会稳定性,避免让债务人无家可归甚至走向绝路,相关法律才作出某些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并不是绝对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债权人的胜诉权利法律也应当尽力去维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还是比较慎重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需要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条件,如果房屋面积较小、价值不大、有同住亲属及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该房屋。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时,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仍然会强制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事实上,在执行实践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这一情况并不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房屋都符合进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程序,所以法院可能会查封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就导致债权人胜诉权利一时难以实现。

故此,建议大家以后打官司最好先做财产保全,即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就把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从而有效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现实生活当中,很多被执行人不是没有钱,而是在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早就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并玩起了失踪,也很难再查到任何财产。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千万别把案件丢给执行局后就不闻不问,因为被执行人的第一手情况,你肯定是比执行局更了解,只有全力配合执行人员,才能更快、更有可能实现胜诉权利。

来源:成长中的法师

站内编辑:F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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