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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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2023-08-27 0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根据扶大育小的原则有重点地扶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和扶持起步中的高新技术项目向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系指:   (一)贵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1、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  2、航空航天技术及产品;  3、微电子及新型元器件生产技术及产品;  4、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5、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  6、新材料及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  7、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  8、医药工程技术及产品;  9、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其它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系指第一条所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项目。  "贵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分类目录"由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定本定期公布,市科委将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管理。   市科委是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凡申请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其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同类产品国际近十年水平或国内、省内当前先进水平;   (三)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六)年技工贸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技工贸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可限定在100万元以上;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技工贸总收入的3%以上;  (八)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技工贸总收入的60%以上;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下列材料:  (一)填写"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五)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申请企业将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将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分批审理;   (二)市科委对各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或限期补充申请材料的决定。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5至7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四)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及批准;   (五)颁发《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六)报市政府、省科委备案。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即可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应向市科委报送上年度统计报表,以存档备查。  对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由市科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复核。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及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若经过努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仍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须按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第十一条 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均分为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与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两种。 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项目的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的。   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批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工艺及设备、生产线来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  第十二条 凡申请认定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的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应属第二条中所列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产品)国际近十年水平或国内、省内当前先进水平;  (三)项目技术成熟,应用于生产实践可形成规模生产,预期三年内可实现下列规模经济指标; 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8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申请认定项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且具有切实可行的排污措施。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下列材料:  (一)填写"贵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三)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投资规模等资料。  第十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申请企业将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将定期对申报项目进行分批审理;  (二)市科委对各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或限期补充申请材料的决定。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及项目应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5至7人组成,并依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四)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及批准;  (五)颁发《贵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书》;   (六)报市政府、省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至预期投产之日止(一般不超过三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可延长至五年),凭《贵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书》即可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超过预计投产期的项目,应重新认定。项目投产后,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项目一经认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项目投产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本办法严重不符的,将取消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项目应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市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条件,进行复核一次,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项目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承担市级高新技术项目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须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报认定。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或年度复核审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由市科委与市经贸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及市工商、税务、审计部门会商后给予行政处罚;对已获得减免税优惠的追缴已减免的税款额;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书的,由市科委公布取消确认的企业或项目资和,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贵州省科委确认的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凭贵州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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