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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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2024-07-16 20: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建设[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秩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力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条例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力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必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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