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诈骗花样多?警惕!这些行为将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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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骗花样多?警惕!这些行为将构成违法犯罪

2023-12-25 12: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提升

机动车保险成为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但一些车险诈骗行为

也逐渐浮出水面

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

为有效打击、防范保险诈骗

11月23日,昌平法院召开

“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新闻通报会

揭开车险诈骗背后的“套路”

昌平法院通报该院近三年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向保险行业和广大车主提供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

那么,车险诈骗犯罪案件有何特点?

案件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和小编一起来找答案!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介绍了该院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此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轻刑化特征突出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人数超45%。

二是以共同犯罪为主导

汽修厂员工、保险代理员等深谙保险定损、理赔等流程,利用“职业优势”实施骗保行为较为容易。

三是犯罪类型多样化

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车辆损失,冒名顶替骗保是常见的三种类型。

四是诈骗犯罪识别率低

不少犯罪分子采用“积少成多”作案策略,手段相对隐蔽,保险公司难以掌握车辆真实情况,以致大量骗保行为得逞。

▲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尹海萍主持

犯罪成本低、获利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机制认识不足,以及保险公司反诈骗手段单一等成为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对此,昌平法院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优化内部管控、堵塞行业漏洞

保险公司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建立重点人员、车辆信息库,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加强关注,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在保险行业内部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及法律宣传

提高群众对机动车保险诈骗的法律认识,通过发放手册、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大对机动车保险诈骗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顶包”骗保、“无中生有”......

车险诈骗花样虽多

但都难逃法律责任

通报会上,法官以案释法

和大家聊聊骗保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刑庭(未审庭)庭长欧春光通报案例

酒驾后找他人“顶包”骗保

两男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事故后,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二人商议后,由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在此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车友应当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并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

▲刑庭(未审庭)副庭长王莹通报案例

为招揽客户伪造事故骗保

汽修厂员工获刑一年

案情简介

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伙同他人驾驶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驶汽车与其他车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520元。5月19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路,故意伪造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9605元。8月18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路,故意伪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00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伙同车辆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汽车维修厂的经营、维修人员成为保险犯罪易发群体,他们利用自己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的相关知识比较了解的便利条件,进行保险诈骗。常见方式有三种:一是汽车维修厂和车主共谋骗保;二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骗保;三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

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汽修厂员工通常将涉案车辆行驶至无监控、较为偏僻的路段,采用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或者采用在真实事故后再故意碰撞、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而修车成本极低,骗来的保险金基本上尽数落尽了自己的口袋。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修理厂偷偷用来出险理赔。修理厂只需让其他人谎称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本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在此建议广大车主,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尽量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场查勘定损。若需要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可与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一旦发现修理厂有骗保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

无证驾驶货车追尾他人

事故双方合伙骗保两万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于某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8211.7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生活中,双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个别无过错方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此提示,这种行为是极其不可取的,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事故的无过错方则会因为共同诈骗而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广大车主发生事故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哪些行为将构成车险诈骗

以及如何识别车险骗局

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都get了没?

供稿:昌平法院

摄影:王宇新

编辑:王宇新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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