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洲:如何理解“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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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洲:如何理解“科斯定理”

2024-05-02 07: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先看第一种情况即“低技术成本”下的“科斯定理”,“低技术成本”指降低或消除“外部性”所需要的“技术成本”少于损失金额的情况(在本例中小于500元),假设是200元。于是,问题可以归结为养牛者与种植者谁架栅栏或谁支付这200元的问题,整体上看,养牛者收益是1000元,谷物损失是500元,架设栅栏的成本是200元,有了栅栏谷物500元的损失立马可以避免,在零交易成本(也没有相关的其它成本)的条件下,双方形成的社会收益是1000—200=800元,谁架栅栏或支付那200元(将产权界定给养牛者,种植者负责架栅栏,否则接受500元的损失;将产权界定给种植者,养牛者负责架栅栏,否则赔偿种植者500元的损失),对于最终整体收益没啥影响,都是800元。现实中有类似的例子,比如乡村中有种菜的,也有养鸡的,经常有鸡去菜园里觅食,破坏了菜苗,因此造成村民之间的矛盾,为了避免与防止损失,有时是养鸡者将鸡圈起来,有时则是种菜者将园子围起来,结果是一样的,这就是“科斯定理”在现实中活生生的例子。之所以成立,因为“技术成本”较低,同时没“交易成本”,以致双方不会计较“产权”(不管养牛者有没有责任赔偿损失)。总之,这就是“科斯定理”可以应用的范围与场景所在。

再看第二种情况,“高技术成本”指降低或消除“外部性”所需要的“技术成本”大于损失金额的情况(在本例中大于500元),假设是600元(可以更高乃至无限高)。显然,即便交易成本是零,架栅栏是不划算的,双方都不会架栅栏。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种植者放弃谷物种植,具体说:假设将产权界定给养牛者,种植者接受500元的损失,整体收益是500元;假设将产权界定给种植者,养牛者会培养种植者的损失500元,整体收益也是500元。由此看,即便“技术成本”很高,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产权界定对于整体收益也没影响。但是,这在现实中没有案例,实际倒是:在“技术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社会总是将产权判给种植者,而不会出现让“种植者接受500元的损失”的结果。总之,在高“技术成本”的情况下,“科斯定理”只存在于理论逻辑中。也就是,实际经济活动中“技术成本”对于“科斯定理”的成立也有着重大影响。

4、“正交易成本”下产权界定的涵义

至于“交易成本”的影响,可以这样理解,即架栅栏除了谁都一样地要支付的“技术成本”外,还有双方不均等的“交易成本”,其实是:为了达成交易或为了实现有一方架栅栏这一目标,双方付出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比如养牛者可能要付出50元的成本甚至更少,而种植者要付出100元的成本甚至更多。假设产权归养牛者,由种植者架栅栏,加上“技术成本”是200元,则社会整体的收益是:1000—200—100=700,假设产权归种植者,由养牛者架栅栏,则社会整体的收益是:1000—200—50=750,显然,此时的社会收益更大。其中的规律与原理就是:当存在正的交易成本时,产权应该归“交易成本”较高的一方,唯有这样才能降低整体交易成本,增加整体收益。实际生活中,当公司与很多农户发生矛盾时,社会一般会同情农户乃至将产权判给农户,不仅仅因为农户是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零散的农户在与整体化的公司发生交易时,他们的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维护与保障农户权益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为此,就像“科斯定理”所指出的那样,需要产权做出界定,甚至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

然而,实际生活中不乏这样极端的情况,“外部性”中“收益小于损失”,比如养牛者的收益是1000元,牛的走散却造成了2000元的谷物损失,社会整体收益是—1000元,此时,判断“技术成本”高低的标准就变成收益这条线,当“技术成本”即架栅栏的成本低于1000元时(比如500),与上述情况一样,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界定不影响整体收益,产权界定给种植者,整体收益是(1000—500)+2000=2500;若产权界定给养牛者,整体收益是1000+(2000—500)=2500。当大于1000元时(1100元),双方都不会架栅栏,处理办法则是:产权界定给种植者时养牛者放弃养牛(相当于放弃产权,否则要么花1500元架栅栏,要么赔偿种植者2000元的损失,两者都高于养牛的收益),产权界定给养牛者时种植者支付1000元的养牛收益以使其放弃养牛,两种情况下的整体收益都是2000元。“科斯定理”在理论逻辑上依然是成立的。

至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比如,在零交易成本乃至“技术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凭什么由养牛者或种植这支付“技术成本”或架栅栏?则涉及到其它价值判断与伦理规则乃至原来的法律责任与初始产权、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则需要另作讨论,这里不做赘述。总之,读者要明白,“科斯定理”是从社会整体收益及其资源配置的角度研究产权及其界定问题的。

二、“产权边界破坏”下的产权问题与制度变革

在现实特别是动态的历史中,有不少这样的现象,一些人突破既定的产权边界,以故意侵害或剥夺他人利益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收益,比如, 养牛者将牛赶到田地里,或者默认自己的牛长期在人家的田地里吃人家的谷物,进而降低自己的成本或增加自己的收益。此种情况下,交易成本与产权界定是怎样的呢?还成立吗?首先应该确认,这已经不是“外部性”的问题了,它直接破坏既定的产权边界且以此增加自己的利益,因而对交易成本与产权界定应该有新的认识乃至讨论,我认为,这里已经是社会制度合理性及其演变或变革(包括革命)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突破或改变现实的产权边界并不必然是不合理的,有时是社会变革及其需要的体现。

这里仅以养牛者与种植者之间发生的新问题为例,讨论若是养牛者将牛赶到种植者的田地里,因此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不仅仅是原有的收益,主要是可以养更多的牛,尽管损害了谷物,但有何不可?进而需要怎样的制度设计与变迁?不难发现,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架栅栏,因而不存在“技术成本”与“交易成本”的问题,只涉及行为合理性与否与收益增减多少及之后的产权变革的问题。

1、收益小于损失的情况

简单说,养牛者因为自己多养的牛吃田地里的谷物新增的收益假设是800元,而给种植者造成的损失是1000元,因此造成的社会收益是负的。上面说了,既然是突破乃至破坏了原有的产权边界,就不用考虑“技术成本”与“交易成本”的问题,但还存在产权及其界定与变革的问题。当整体收益小于损失时,社会应该阻止这种行为与现象,维护原有的产权,迫使养牛者改变行为。否则,在这里讨论“产权界定给谁”的问题吗?假设养牛者有权利在田地里养牛,按照上面的分析,种植者应该给养牛者800元,以使他放弃养牛(新增的),因此社会的整体收益由负的200元变成0元, 在逻辑上好像是成立的,但实际上不可能有这种事,除非一个社会在纵容抢劫与剥夺。何况另外一种假设反而才是事实,将产权界定给种植者,养牛者没有权利在田地里养牛,因为收益小于损失,他会放弃在田地里养牛的行为,结果社会没有任何损失,这就是现实中保护产权的目标与价值所在。由此,可以认为,这种经济活动中没有“外部性”,不存在“技术成本”与“交易成本”时,界定产权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产权本来就是既定且清晰的,维护好就行。

2、收益大于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就是:养牛者利用种植者田地多养了一些牛,因此收益是3000元,造成的谷物损失是1000元,显然社会收益是正的(2000元),这里当然也不涉及“外部性”的问题,没有“交易成本”与“技术成本”。所以当社会收益是正的是:这种对产权的突破与改变未必不是合理的的,此时, 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调整产权。对此,社会的初始产权认为“养牛者没有权利在田地里养牛”或种植者享有不被侵害的权利,但社会收益因此是正的或提升了,那么可以推进种植者向养牛者的产权交易,养牛者支付种植者的损失1000元(实际上可以是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任何一个金额),促使其放弃产权,由养牛者到田地里去养牛。因此对双方特别是对社会是有利的,其实,这正是现实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中土地制度需要调整的道理与依据所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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