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什么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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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什么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

2024-03-03 14: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除了明确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活动这一条外,还有四条是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由于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该与停业类似。这四条规定是: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此可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停业的只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而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包括逾期应该校验拒不校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情节严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

责令医疗机构停业应该慎之又慎

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的规定看,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是一件比较严肃而且问题比较严重的事,应该慎之又慎。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医疗服务行为关乎太多人的生命健康,医疗服务行为有其连续性,一旦突然中断,危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在很多医疗服务评价活动中,都把医疗服务连续性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而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于责令医疗机构停业的授权范围非常窄,仅仅只授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种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且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这一违规行为还给出了明细条款,具体见于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实际上就给“责令停止执业活动”进一步增加限制性条款,也就是说不是一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就立刻马上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活动。

这里,我们不知道西安市卫健委对西安高新医院和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法规,因为只看到“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但愿这一决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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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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