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财税2021年13号公告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07-13 1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标  题: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来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标       题: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来       源: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02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