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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0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请问:这里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应纳增值税额为0时? 也就是如果当月未交增值税是0,是否需要将加计扣除的10%进项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实际缴纳时才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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