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国资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系列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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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国资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系列问题梳理

2024-07-16 18: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

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各地关于国有私募基金的员工跟投政策

不同于民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较严格的国资监管约束,除了要遵守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还要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目前从中央到部分地方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和支持国有私募基金(创投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跟投制度,为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跟投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以下汇总部分地区的国有私募基金的员工跟投政策:

(四)跟投员工范围的相关规定

1、国资委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33号)对国有企业跟投员工范围作出如下限定:

(1)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2)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3)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4)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5)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综上,国有企业员工跟投对于参与人员设有严格标准,仅允许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与业务发展相关的人员参与,劳动合同或社保不在本公司的员工跟投难以通过中基协的员工跟投产品备案;“上持下”予以明确限制,且地方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即集团公司的公司员工(含集团领导)不得直接或间接参股下属公司,下属公司高管兼为集团员工的除外。

2、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综上,集团公司以外人员(专指管委会领导)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性未有明确定论,相关人员负有报告义务,会被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当其投资的基金与自己的身份及业务具有关联关系,且基金具有国资背景,可能通过该等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或其他情形时,则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营利性活动而违法。同时,在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监管下,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是重点核查对象。因此,管委会领导原则上不建议直接参股或者通过基金产品跟投,尤其是分管领导。

三、常见的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方式及持股平台选择

国资私募管理人最常见的跟投方式为,间接跟投,即成立一个员工跟投平台对私募基金进行跟投,私募管理人通过员工跟投平台对跟投员工进行集中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跟投平台对私募基金的实缴金额最低为100万。

不同持股平台的优点和缺点比较如下:

以下择要说明不同持股平台所涉相关重点问题。

(一)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国企员工跟投的基本形式是跟投人员使用自有资金与其所在企业(母公司)共同投资项目公司/被投子公司来实施创新业务,因此目前在实践中极大可能不能被认定为《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项下不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的‘员工持股计划’,因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可能需要穿透计算被投子公司的股东人数,如果参与员工跟投计划的人数较多、涉及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穿透后跟投人员总数超过200人,被投子公司被认定股东人数超200人而引发中国证监会非公部审批的风险较大。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前述规定,如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被投子公司股权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须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向自然人分配股权转让款时,自然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可能增加额外的所得税成本。

此外,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同,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亦可能需要穿透计算被投子公司的股东人数。如果参与员工跟投计划的人数较多、涉及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穿透后跟投人员总数超过200人,被投子公司被认定股东人数超200人而引发中国证监会非公部审批的风险较大。

(三)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

1、主要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由于员工持股所面向的对象既不属于不特定公众,也不属于合格投资者,因此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安排较为特殊。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设立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而对于非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这两个文件中提及并认可(国有和民营)非上市公司亦可以选择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

前文提到,国有企业员工跟投计划与相关证券监管领域认可的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并不相同,在基础结构与具体方案上均会存在显著差异。但是,从法律关系上看,员工跟投仍然是一种员工持股,因此,我们理解,依据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国企员工跟投试点意见设立并经批准的国企员工跟投计划采取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参与人数可以不受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根据前述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信托公司可以受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委托人的数量和资格均有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跟投计划后,会以员工持股计划/跟投计划的名义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单一信托计划作为持股主体。

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员工跟投的比较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是指在国有企业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员工,以自有资金或科技成果,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的员工持股行为。

员工持股和员工跟投作为不同的中长期激励方式,两者有诸多共同点,例如:

1. 在实施方式上,员工持股和员工跟投均可以其个人名义直接实施持股/跟投行为,亦可通过持股/跟投平台间接实施持股/跟投行为;

2. 在出资方面,国有企业均不得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3. 在股权结构方面,就国有企业,对其实施员工持股和员工跟投后,其通常仍保持国有控股地位。

同时,两者也存在诸多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五、国资员工跟投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跟投权益转让与退出问题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员工跟投时,出于对员工跟投目的、员工跟投管理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一般会对跟投员工跟投权益的转让及退出做出相关安排。原则上,除发生或存在跟投制度规定的跟投员工可退出或应退出跟投的情形外,在项目跟投期间,跟投员工一般不得提前退出对跟投项目的跟投。例如,员工跟投制度通常会明确:在满足特定条件或发生特定情形时,跟投员工可以退出对跟投项目的跟投,或应将其跟投权益转让给实施单位或实施单位指定的主体,或实施单位有权收购跟投员工持有的跟投权益。

实务中,常见的员工跟投退出条件、情形或安排包括:

1. 跟投员工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辞职、调离、退休或被解雇等原因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根据前述情形设置不同的退出路径、退出价格等退出机制。

2. 在跟投退出方式上,通常包括向其他跟投员工转让、向经实施单位同意的外部第三方转让、减资退出、实施单位回购退出、上市后通过公开市场实现退出等方式。

3. 在选择时间或业绩作为跟投的退出条件时,其中:选择时间作为退出条件的,通常会设定一定的锁定期(如不少于5年);选择业绩作为退出条件的,通常会设定一定的锁定期(如不少于3年)和一些与跟投项目直接挂钩的效益类考核指标,如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投资回报率等。

(二)跟投政策调研实践

通过对100多家机构的调查发现:

1.34%以上的基金实行强制跟投政策,45%的基金将跟投政策视作一种福利;还有20%的基金不允许跟投;允许投资团队单独跟投(而不强制,我们简称之为福利性跟投制度)某个项目的比例大大超出预期。在美国,这种“cherry pick”式的跟投由于会导致GP与LP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2.跟投政策跟基金性质相关性较大:越偏国资的基金采取强制跟投政策的比例越高,越偏市场化的基金采取强制跟投政策比例越低,美元基金几乎没有强制跟投;可见,国资的特性会导致对强制团队跟投政策的强烈偏好。

3.从投资阶段看:越早期的基金越不强制跟投。7成以上的早期基金将跟投视为一种福利政策;这个结果不管是偏左还是偏右,都有解释的理由:若倾向于福利,可能的解释是早期投资风险很大,机构将跟投作为一种激励。若倾向于强制,可能的解释是早期投资风险很大,机构要求投资团队必须自掏腰包利益绑定,以避免潜在的亏了大不了走人的道德风险。

4.从基金规模看:基金规模越小,强制跟投占比越低,福利跟投的可能性更大;基金规模越大,强制跟投的占比越高。这一结果,似乎并无因果关系,很可能有另外的因素同时导致了基金规模和强制跟投两个表现。一个可能的因素也与国资比例有关,因为越大的基金,国资的比例通常越高。

来源:invictus耀的法研库

编辑:小昕

责编:J_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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