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0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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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0号)政策解读

2022-11-23 09: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制定背景为积极适应人口发展变化形势,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支持新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待遇。  四、主要政策  结合生育医疗特点,对妊娠期检查、分娩等不同阶段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结算方式。本次调整,提高了各类生育医疗费的结算标准,进一步优化了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方式。  (一)参保职工  1.产前检查费用:由原来的700元提高至1600元。其中,16-37周妊娠住院流引产和>37周妊娠住院引产的,按每人1600元标准全额支付。在大幅提高产前检查补助标准的同时,减化优化报销流程,早中晚期产前检查费用不再采取逐次上传报销的方式,而是在产妇分娩出院时由医保基金直接给予定额报销,不再需要提供各项票据。  2.顺产、难产、剖宫产分娩费用: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个人无须负担,如需使用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医院要事先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并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相关协议,相关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3.危重并发症医疗费: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据实结算。  4.其他生育医疗费:将试管婴儿技术中常用的减胎治疗纳入生育病种保障范围,实行限额结算,结算标准4000元。其他住院保胎及并发症、分娩相关病种、计划生育手术和流引产发生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限额,参考各病种统筹范围内费用情况,结合临床实际费用情况,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提高,大部分病种的结算标准提高了1倍。  (二)医疗机构  顺产、难产、剖宫产分娩类医疗费对医疗机构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方式,这一结算方式,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目的是通过医保支付的杠杆,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根据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及能力的提升情况,本次调整也提高了分娩费用的结算标准:一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3300元提高至4600元、三级医院由4200元提高至5900元。平均增幅40%以上。  (三)其他人群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符合规定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按照在职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执行。  2.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的,男职工按女职工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3.异地生育等原因未能实现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的,按我市规定的结算标准实行限额结算。  4.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间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标准调整提高为每人1000元。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  政策制定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15319)。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结算处 (联系电话:8577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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