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关税运用:定位、水平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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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关税运用:定位、水平与调整

2024-07-14 09: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有基于此,本文将由宏观到微观展开论述,首先考虑逆全球化抬头下的国际关税新格局,研究境内税与边境税之间的新平衡,讨论关税在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和有降税需求国家之间的博弈,以及分析新形势下《京都公约》的适用性,综合这些方面来考虑全球关税发展方向。随后分析我国基本完成入世承诺之减税任务后近七年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的情况,分析各生产阶段以及行业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效保护率和进口份额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与国家的战略目标作比较。最后结合近期的一些调研情况,对我国未来关税发展方向提出建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关税运用实际上是在走中国特色关税税政道路,这是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与国内经济新常态的时代呼唤,在这个大前提下,本文仅围绕当前较为重要三个方面,即定位、水平与调整,提出近期研究的观点,从而为未来相关研究奠定基础。

一、逆全球化抬头背景下的关税新格局

近年来,以美国特朗普上台、英国脱欧为信号的逆全球化抬头已成事实。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针对中国的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启动调查。再次验证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采取贸易保护、逆全球化而动之趋势。在此背景下的关税新格局可从四方面把握。

其一,境内税和以关税为代表的边境税将进行再平衡。19世纪后期是资本主义大发展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各自为政,增加对殖民地的商品输出与掠夺。在这个阶段,各国之间展开针对关税政策的非合作博弈,当贸易伙伴征收高关税时,征收较低关税的国家将遭受不公平待遇。所以关税相较于境内税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而二战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边境税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由于关税减让使其贸易效应被逐渐削弱,而各国境内税制起到的作用逐渐凸显。这一格局持续了相当一段时期,对此现象的研究也有了不少定论。而如今在贸易保护重新兴起的新局势下,边境税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的作用可望再次得到显著提升。在某些特定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阻碍资本全球化自由流动时,其他国家也只能采用传统的贸易壁垒工具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侵害。当然,今非昔比,如今边境税作用上升并不意味着境内税作用的绝对下降,与19世纪后期相比,这个阶段的境内税之作用并未被弱化,而将会是与边境税达成一个新的再平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时,笔者曾提出增值税将在短期内促进国际贸易,长期的贸易效应则显示中性。即便是在边境税作用上升的当今,以增值税等为代表的境内税之作用依然不能忽视。

其二,关税将成为特定国家事实实施逆全球化的重要手段。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发起了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美国特朗普总统当选后宣称“要么在美国本土制造,要么缴纳巨额边境税”。随后又通过系列税改方案来稳固其“买美国货、雇美国人”的治国标准。2017年又根据“301条款”启动对中国的调查,判断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或政策是否对美国企业造成歧视。在此之前,美国曾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准入和清洁能源政策措施等方面五次启动301调查,单就知识产权方面我国曾三次被列入“重点国家”,意在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对美国知识产权造成侵害。本次301调查针对的是我国知识产权等是否对美存在歧视,并未针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程度,这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显著提升,另一方面则是美国是以301调查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除美国以外,欧盟和印度等对我国也采取了贸易保护与限制的手段。截至目前,欧盟依旧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在对我国确定倾销幅度时,仍采用替代国制度,这对我国对外贸易是极其不利的。首先是欧盟对于替代国方面的信息不透明,使得我国企业难以预测是否会被认定为倾销;其次调查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相关信息,从而导致判断结果随意不公正。显然,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一种歧视性做法,目的依旧是为了实现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印度方面,除了利用关税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频繁发起贸易摩擦,政治因素也是影响贸易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来中印边界摩擦事实升级后,印度人民党在其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呼吁“抵制中国产品,支持印度货”等口号,试图通过政治主张来实现对其国内产品的保护。以上不难看出,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以关税为代表的边境税仍旧是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

其三,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对关税保护的依赖不存在迅速上升的需求。尽管现在一些发达国家重新回归贸易保护主义,但新兴国家之间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意愿并未降低。2017年9月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宣言》明确提出,金砖国家“继续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代表、以规则为基础、透明、非歧视、开放和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继续坚决反对保护主义”。在2017年9月26日举办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升级版第三次高官会议中,也提出了新的开放措施和更全面的保障制度,提高两地的贸易便利化程度,促进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合作。基于这些判断,可以认为,中国等新兴国家无论从自身经济利益还是对全球合作共赢格局的依存,都期望继续高扬全球化旗帜,都不太主张再行关税保护之路;但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阶段性或战术性使用关税政策工具以维护国家利益也将是新时期的正常选择。

其四,要在逆全球化抬头的新时期中全面地把握《京都公约》的地位作用。作为国际上唯一全面规定海关各项业务制度和做法标准的法律文件,《京都公约》在当前逆全球化抬头,但全球化仍为主流局势下所起到的作用值得关注。该公约是1973年5月18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京都召开年会时通过的,全称为《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各国利益的考虑,逐步完成海关业务制度的高度简化和协调,推进贸易交流和促成国际合作。1994年世界海关组织决定对1973年《京都公约》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6月得到正式通过,于2006年生效。实践表明,《京都公约》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生成的,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目的。但其自1999年以来法律条款并未做任何修订,上一轮修订的其中一条重要理由就是“20年来公约内容未作修订”(伊羊羊,2015)。已有研究表明(如J Svensson,2012),相关国家加入《公约》和执行一般附件的原则与增加贸易量有关,从而证明《公约》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贸易收益的增加。而这些研究所依托的时代都是全球化发展比较顺利的阶段。

而站在今天这个时点上,全球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京都公约》依然能带来过去的积极效应吗?依然能够反映当前经济格局与秩序的新要求吗?一国现在运用关税政策是否还可以用《公约》作为主要参照系或据此调整吗?这些内容值得研究。施正文等(2017)指出我国当前关税税政调整应参考《京都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要明确列明法定减免税事项,并对特定减免税事项进行系统规范,取消临时减免税。这一研究有其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还应考虑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京都公约》并未随着国际政治经济背景的变化相应地作出调整,且距上一轮修订已过了18年时间,其在今天之适用性尚不确定。二是《公约》生成时主要考虑到的是发达国家的相关利益,而如今新兴经济体相关国家的关税发展需求未在其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全球关税调整方向是否仍然是以《京都公约》作为基础,还是必须综合考虑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新需求,都有待于各国的共同探讨。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关税税政调整似乎不应过分强调依存《京都公约》等既有秩序安排,而应一方面审时度势,努力与各国一起研究新时期可能的新关税规则,另一方面从国家利益出发,采用有益于在新时期合理运用关税政策的有效途径,不必自缚手脚。

二、我国关税名义税率与有效保护率的分析

随着逆全球化抬头背景下关税新格局逐渐形成,以关税为代表的边境税作用逐步提升,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关税当前水平,从而为未来可能调整提供依据。从我国关税进程来看,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逐步削减关税、开放国内市场成为重要趋势。到2010年,我国已经基本完成入世时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平均关税税率降至9.8%,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较低水平。在2011-2017年间,我国只对部分税目的关税税率进行微调,关税水平基本保持稳定。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我国经济新常态对税制同样提出了新要求,从此出发,我们将分生产阶段、分行业讨论近七年来关税的税率结构,分析其合理性并为未来的调整方向提供依据。

(一)不同生产阶段名义税率的分析

基于广义经济类别分类BEC对海关税则中HS-6分位数进行分类,分别从初级产品、中间产品中的半成品和零部件以及最终产品中的资本品和消费品来进行2011年-2017年平均名义税率的分析。分析发现,七年中关税平均名义税率并没有发生较大的波动。总结来看,存在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不同生产阶段的平均名义税率满足关税升级原理,即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对应的名义税率越低。由表1可见,初级产品平均名义税率为6.62%,中间产品平均税率为9.47%,而最终产品平均税率则达到15.02%,说明关税税率随生产加工程度的深入而呈现梯式增加趋势。在中间生产阶段,半成品相较于零部件来说处于更高层级的生产阶段,故其平均税率更高,为10.27%,零部件只有8.27%。最终产品中,资本品由于会被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之中,实质上应位于生产的中间阶段,因此其具有比已投入市场供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更低的税率,为8.64%,而消费品平均税率则为16.84%。

二是燃料和润滑剂在初级产品和半成品中均具有最低的名义税率,分别为2.997%和6.437%。在海关税则中,燃料和润滑剂对应的产品大多数都属于不可再生性资源,为缓解我国资源环境瓶颈压力,对该类产品征收低名义税率具有很强的战略意义。

三是与运输工具有关的产品在其所处生产阶段中均具有最高的名义税率。零部件中运输工具的零部件税率为9.99%,高于资本品的零部件的税率6.566%;资本品中其他工业运输工具税率为9.088%,而非运输工具的资本品税率为8.2%;消费品中客车和其他非工业运输工具的税率为22.283%,要远高于其他类型消费品。这与我国目前相关运输工具的生产现状相关。以汽车为例,我国虽已有能力研发生产,但自主品牌的汽车仍存在一定的后发劣势,基于汽车产品可替代性较强,因此对其征收较高的关税达到对国内汽车产业的保护目的。

四是拥有较低需求弹性的产品对应较低的名义税率。例如,非耐用消费品由于在短期内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易改变而使其替代品较少,从而具有较低的需求弹性,其平均名义税率为11.682%,低于具有较高需求弹性的耐用消费品的名义税率15.64%。对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征收较低的名义税率能够尽可能少的降低消费者福利,而对弹性大的产品征收较高的税率则能起到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表1 按生产阶段划分的平均名义税率

(二)名义税率和有效保护率的比较分析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是对某种产品生产增加值提供的一种保护率(金祥荣等,1999),公式如下。

其中,表示自由贸易情况下产品生产时的增值额,表示关税情况下产品生产中的增值额,表示最终产品税率,为中间投入品的税率,表示中间投入品占最终产品产出的比例,即投入产出系数。但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各种投入品之间的价格比例会发生变化,因此要对上述公式进行修正,将修正为,是指关税提高国内最终产品价格和国内投入产品价格之后的投入产出比。和的关系是:

由此修正后的有效保护率公式变为:

根据2012年我国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表中的行业分类,对统计出来的HS-6分位编码的关税税率进行分行业归类。行业的平均关税税率以对应海关税则中的名义税率简单平均值为准,利用《2012年投入产出直接消耗表》获取修正后的投入产出系数(这里假设投入产出系数未发生变化),来计算各行业2011-2017年的有效保护率,结果如表2所示,其特点有四:

一是在考虑国家对产品的保护程度时,除了考虑名义税率,还应该考虑有效保护率(Barber C L,1955)。由表2可以看出,采矿业、化学工业、其他制造业和建筑业的有效保护率要低于名义税率。由于名义税率为国家制定,是较为直接的数据,所以在高名义税率以及低有效保护率的情况下, 可能会造成一些贸易往来国家对我国关税保护程度的不合理估计,从而要求降低名义关税促进相关贸易,最终导致我国进口商品的有效保护率进一步降低,国内产业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侵害“国产”的利益。其他行业的有效保护率均高于名义税率,说明税率结构设计合理,可以对国内的产业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

二是采矿业的有效保护率为最低水平,仅为1.495%。说明我国对国内采矿业的保护程度最低,即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对其进口的抵制程度最低,体现了国家的进口促进意图。实际上,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多年来都实施零关税进口,以鼓励资源进口,缓解国内现面临的资源瓶颈压力。

三是食品、饮料制造及烟草制品业的有效保护率最高,平均可达到28.162%。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该行业的名义税率最高。食品、饮料制造业的产品可替代性强,故对其征收较高的关税可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而烟草制品则是因为其消费会危害身体健康,需要对其征收高的关税来试图减少烟草消费。另一方面是在该行业产品的成本形成中中间品投入合计较大(即为0.726),主要由于食品、饮料制造及烟草制品业中原材料投入占比较大。

四是按照名义税率的区间,可以将行业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名义税率超过10%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食品、饮料制造及烟草制品业,纺织、服装及皮革产品制造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第二类,名义税率小于10%,包括采矿业,炼焦、燃气及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产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以及建筑业。可见,第一类行业除相关制造业外均属于第一、第三产业,这些行业竞争较强,可替代产品较多或具有自主发展意义,因此为达到产业保护目的对其征收较高的关税;第二类行业中除金属产品制造业外均属于第二产业,而第二产业近年来发展已形成比较优势,因此要对其征收较低税率来,进而保持较低的总体关税水平,鼓励竞争从而促进行业发展。

表2 按行业划分的名义税率与有效保护率

(三)关税税率对进口情况的分析

由于2011-2017年关税变动甚小,故选取2017年的名义税率与实际有效保护率与进口份额(本文选取2017年1月至8月的进口贸易额)进行比较。随着有效保护率的增加,对国内相应产业的保护力度就越强,对应的进口份额应该越小。一方面,有效保护率越高,说明与其对应的名义税率就越高,对于消费者和生产商来说进口该产品需要承担较高的关税税负从而减少对该产品的进口;另一方面,高的有效保护率说明国家对该行业持有的保护态度,即政策目的是要减少该行业产品的进口。以上两方面都决定了有效保护率和进口份额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表3 2017年各行业的关税税率与进口份额比较

图1展示了关税有效保护率与进口份额的散点图和二者趋势线,特点同样有四。

一是食品、饮料制造及烟草制品业的有效保护率最高,为27.394%,其对应的进口份额为1.19%。对于烟草制品等,由于对消费者的健康状况有损害,国内对其进口持不鼓励政策,故对其征收较高的名义税率,从而使其具有高有效保护率和低进口份额。而食品、饮料制品则为最终消费品,并具有较强的替代性,为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对其征收较高的关税,导致份额也较小。

二是进口份额最高的点对应的行业是机械设备制造业,其进口份额高达37.91%,有效保护率为8.417%。机械设备制造业中包括各种动力机械、农业机械、化工机械、机床、工具、仪器仪表等,当前我国该行业同世界先进水准仍在特定产品上存在一定差距,机械设备制造业是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量下游行业的发展,所以我国在适当保护国内机械制造业的情况下,仍有大量的机械制造业进口需求。

三是建筑业的有效保护率达6.314%,但其进口份额最小。由于建筑业的产品主要是各种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其不能流动的特性为国内的建筑业产品提供天然的保护,因此其进口份额最小,有效保护率适中。

四是有效保护率和进口份额的趋势线表明了二者的负相关关系。但值得说明的是,由于进口份额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产品产出弹性、价格效应等(陈勇兵等,2014)。所以在该部分的分析中只能通过13个行业的数据粗略估计出二者的相关关系,具体的相关性检验则需要更多的数据以及相关模型来测算,这是笔者及课题组未来研究的方向。

三、对未来我国关税发展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针对边境税地位和关税水平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考虑我国未来关税发展方向时,应根据国家具体战略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同时权衡国家总体利益与所涉及行业、企业的利益,从而达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结合课题组近期的一些调研情况,笔者认为应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向把握我国关税税政的发展。

从长期中国特色关税税政发展趋势来看,笔者建议做好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把握服务大局与出台时机的结合。笔者长期并始终坚持,税收政策无论如何调整,都应该以服务国家核心利益为根本目的。具体到关税来看,即无论关税水平如何调整,其根本目的还是应该服务大局,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关税之特殊就在于,其能对国内特定行业和产品实施战略性保护,避免受到国外市场的冲击。因此,关税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服务国家战略的支柱产业以及核心产品。与此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作为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作为贸易自由化的现时倡导者,我国关税总体水平还应保持在合理水平,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关税税政还应适时出台。二是遵循税收法定与政策运用的结合。国家在法定授权的条件下进行关税调整是正确的,但长远看,关税调整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关税立法的实际要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对法律条文进行更改时是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所以关税立法之后在对其税目税率进行临时微调是不合理的。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加入如汇率、进口份额等经济指标、经济政治形势、国家战略目标等考虑因素,给予关税调整一定的空间与弹性,使其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发展局面,更多的发挥经济调节作用。三是体现寻求规则与短期运用的结合。从过往一国关税运用来看,往往都是针对当前发生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关税的短期行为较为明显。但是跳出具体的政策,我们应该看到真正具有长期贸易效应的,还是一系列各国都能遵循的关税规则。从未来长期发展来看,寻求关税规则的完备性实际上与短期关税运用并行不悖,两者存在共同发展的空间。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在探寻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过程中,要注意与新兴经济体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对现有关税国际秩序规则提出建议乃至制度安排。

从短期中国关税税政运用的方向来看,同样要注意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当降低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中间产品作为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其在最终产品价值中占有的比重越高,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就越高;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越高,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则会越低。所以为了促进国内生产水平,需要针对中间产品,特别是进口量大、单价高且国内无法生产的中间产品,降低其关税税率,在贸易保护的同时降低企业相关税负,调动生产积极性。二是适时降低消费品的关税税率,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和福利水平。选择下调关税的消费品时,首先要考虑到消费品的性质,即降低其进口关税能否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福利水平。消费品的需求弹性越小、可替代性越弱,降低税率越能增加消费者福利。其次,还应该将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纳入考虑范围,即需选择下调关税后对我国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消费品。再次,还需要考虑的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境外消费比例高、关税在总税负中占比较高的消费品类型。最后需保证消费品关税税率下调时真正的获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消费品的经销商,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在调整税率后及时公开信息,保证其价格公平合理。三是特别注重考虑特定行业的关税,并考虑其与其他税种之间存在的关系。在课题组对南方某航空公司的关税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调研时发现,航空公司在跨境租赁飞机时可能存在关税和增值税等不同税种由于职能部门对其性质认定角度存在差异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进行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充分沟通,统一认定标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纳税成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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