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移需要开具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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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移需要开具调档函

2024-07-09 21: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我原来在油田工作,现在在北京工作,户口也在北京。我想把档案转到北京来。问单位说需要出具调档函才能转移档案,请问怎么办理调档函?答: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在办理档案调动时,其档案内应有转正定表,其调出的人才服务机构应该在档案调出时开具行政关系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  如果您的档案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调档函并予以接收,并在转入的同时办理转出手续。

问:退役士兵有怎样的安置政策?答: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由政府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2、安排工作。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5)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6)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3、退休与供养。(1)退休条件。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2)休养条件。以下情况作休养安置: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安置条例中“安置工作”办法办理。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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